父母被指虐殺初生男嬰案 法官引導:可憑環境證據推論意圖 毋須證明主、從犯

父母被指虐殺初生男嬰案 法官引導:缺直接證據可憑環境證據推論 毋須證明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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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須肯定有意圖殺害或釀嚴重傷害
或知後果「幾乎必然發生」

本案由法官胡雅文與 3 男 4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經過 10 多天舉證及控辯結案陳詞,法官上周五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律 101 文章),周一並繼續引導。

胡雅文指,控方必須證明兩被告作出某行為促致男嬰何義文(Hossain Iyman)死亡。控方指稱,兩被告的其中一人曾猛烈搖晃義文促致其死亡,另一人沒有阻止或試圖阻止,假如陪審團接納,便須進一步考慮被告當時有否意圖殺害義文,或有意圖對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胡雅文續指,陪審團可考慮被告犯案前後的言行,推斷他有否相關意圖。胡雅文引述控方指稱,倘若陪審團接納其中一被告曾多次猛烈搖晃義文,則可肯定他至少懷有意圖對義文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又稱兩被告得知義文生病後 90 分鐘才出發往醫院、二人在醫生解釋義文情況時表現得過分冷靜、義文傷勢亦不可能由其哥哥造成等。

法官並引述辯方指,兩被告不知道當時義文情況危急,所以沒有召救護車送義文入院,亦指長子過去曾多次從行李箱跳落床褥。首被告作供時稱,他在醫院時情緒激動等。胡雅文指,如果陪審團認為辯方案情有可能發生,便不能裁定被告謀殺罪成。

胡雅文提到,假如陪審團認為被告搖晃嬰兒時另有意圖,例如想嬰兒停止哭泣等,則可考慮被告是否知悉其行為會導致義文嚴重受傷的可能性達「幾乎必然發生」(virtual certainty)標準,若達到亦可構成謀殺意圖。

胡雅文解釋,謀殺意圖可以在數秒內產生,譬如被告忽然情緒失控,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早有預謀,重點在於被告犯案時是否有此意圖。即使被告犯案後即時感到後悔,亦不會影響其犯案時的意圖。

官:毋須證明主、從犯

胡雅文指,控方依賴「從犯刑責」(accessorial liability)舉證,指家長對子女負有照顧責任,如果其中一名家長犯案(主謀)期間,另一人有機會阻止但選擇旁觀,其不作為可被視為協助及鼓勵主謀(aiding and abetting),故需與主謀負上同等刑責。

男被告的代表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早前結案陳詞指,控方必須證明誰是主謀、誰是從犯。胡雅文引導時則指,控方毋須證明誰是主謀、誰是從犯,但仍須證明其中一人曾下手謀殺義文,而另一人當時身在現場及知悉主謀所為,並有意圖透過其不作為提供協助及鼓勵。

胡雅文續引控方指稱,指兩被告與長子、男嬰一家四口是睡在同一床,倘若案發時義文曾經因被其中一人猛烈搖晃而哭泣,另一人必然知道。

官:若未符謀殺仍須考慮誤殺

胡雅文指,假如陪審團認為上述各項證據不足以確定被告具有謀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即不構成謀殺罪,仍須考慮誤殺罪。官指,倘若他們認為控方能證明,被告是蓄意作出非法危險行為,或因嚴重疏忽促致義文的死亡,均構成誤殺。

針對被告蓄意作出非法危險行為,胡雅文解釋,控方必須證明其中一被告曾重複猛烈搖晃義文,而在客觀上,該行為有對義文造成身體傷害的風險;另一人的不作為則可被視為協助及鼓勵對方,故此需負上同等刑責。

至於被告因嚴重疏忽促致義文死亡,控方則需證明施襲的被告對義文有照顧責任,但因沒妥善履行照顧責任,導致義文死亡。倘若陪審團接納這一說法,則可考慮透過「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將另一人(非施襲者)定罪,即兩被告按照共同協議一起行事,二人各自扮演不同角色。

胡雅文解釋,該共同協議可在一瞬間內發生,在本案中,控方指稱根據兩被告的行為,可以推斷出二人共同犯案的協議是即時達成,其中一人猛烈搖晃義文時,另一人則選擇不作為。

官:缺直接證據
可依賴環境證供推論

胡雅文又提到,由於本案沒有兩人傷害男嬰的直接證據,陪審團可考慮環境證供作出推論。

官引控方指稱,兩被告在與警員錄影會面時,稱他們當日覺得義文情況危急,惟在審訊時卻稱二人帶義文到醫院之前,男被告曾外出到當舖典當女被告的首飾,兌換到約 1,700 元。

此外,控方主張男被告被捕時身上不只 1,700 元,質疑其稱急需錢帶義文看病的說法;並指當時兩被告知道義文情況嚴重,惟因憂慮被發現而沒有召救護車;而且兩被告在醫院表現平靜,種種證據均可讓陪審團作出無可抗拒推論,裁定兩被告有罪。

胡雅文亦引述辯方主張,指陪審團可作其他推論,包括義文的傷勢是由哥哥造成、兩被告誤以為情況不嚴重而未有立刻帶義文看醫生等等。

官:就虐兒罪
控方須證明違照顧責任

至於殘暴對待兒童罪,胡雅文解釋,兩被告無疑對義文有照顧責任,必須為他提供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及充足的糧食,並須保障他免受傷害,控方必須證明二人違反該責任,罔顧義文會否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及傷害。

胡雅文指出,倘若陪審圖接納兩被告真誠地相信義文並不會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及傷害,即使兩人的想法有錯,陪審團亦不能作出有罪裁決。

針對這一點,控方指稱兩被告沒有確保義文吃飽,並未有在他被哥哥襲擊時,如被掉電話、被咬等,帶他求醫。辯方則指,兩被告不知道這些傷勢嚴重,兩人沒有意圖要罔顧義文會否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及傷害,並已盡其所能保護義文。

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罪受審

男被告 HOSSAIN Md. Imran(現年 33 歲)、女被告 AKTER Mrs Farzana(現年 29 歲),均報稱無業。兩人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兩罪受審,庭上獲安排孟加拉語傳譯。

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8 月 30 日在香港殺害何義文(Hossain Iyman);同月 8 日至 24 日在香港,身為年滿 16 歲而對 32 至 48 日大的何義文,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和忽略何義文,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兩人分別由大律師 Richard Donald 及 Michael Arthur 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程皓代表。案件由法官胡雅文、3 男 4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HCCC29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