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第三被告指遭施暴逼供 控方:供詞只指證他人「要屈,係咪屈埋佢?」

反恐第二案|第三被告指遭施暴逼供 控方:供詞只指證他人「要屈,係咪屈埋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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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警員將吳頭部塞入馬桶沖水

根據辯方案情,第三被告吳子樂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於宏創方 503 室被捕後,在 3 月 8 日凌晨被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沈鴻源帶到宏創方 5 樓大堂的傷殘人士廁所,將吳的左手鎖在馬桶旁邊的扶手,然後將吳的頭部塞入馬桶,不斷沖水,強迫他錄取警誡口供,並指使他「隊死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同張家俊」,便可助他轉做污點證人。警員作供時一概否認。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繼續結案陳詞,她引述警方記事冊的警誡口供,吳子樂指證張家俊提議製作爆炸品,「五飛」和「山雞」(被指次被告李嘉濱)負責「煮」煙霧彈,再由「山雞」到明愛醫院放置煙霧彈。

吳另承認,將羅湖站的爆炸品運送到楓樹公園,並指炸彈是「五飛」和「阿蕉」製作,他不清楚是誰放置和引爆炸彈;針對警員問及深圳灣口岸的爆炸品案,吳指「完全與我無關」。

控:若要誣捏便不可能容許他撇清責任

控方質疑,若警方用武力強逼吳子樂承認與案有關,「會唔會畀你唔承認自己嘅角色呢?會唔會畀你話好多嘢都唔知呢?」更不會容許吳否認與深圳灣爆炸品案有關,「若然要屈,係咪要屈埋佢呢?」

控方又指,控方案情一直是各被告製作炸彈而非煙霧彈,自稱被迫招認的吳,卻自己描述明愛醫院的爆炸品是煙霧彈,「若然警方要屈你,明愛醫院就唔係一個煙霧彈,係一個炸彈」。控方稱,吳會形容是煙霧彈,是因為他知道在 Telegram 與各被告討論時,一直描述在明愛醫院放置的是煙霧彈。

控:吳在警方化驗前已說出炸藥成份

吳子樂在警誡口供中,稱炸藥的成分是 KNO3 和糖,製作方法是烹煮化學品。控方質疑,當時警方未檢驗在 503 室搜出的煎鍋內有甚麼化學殘留物,為何可以強迫吳作出此招認。

針對羅湖站的炸藥由誰引爆、放置,吳均稱不清楚,控方質疑辯方的說法,是警方將吳的頭塞入馬桶沖水,「會唔會咁嘅情況下,仲畀第三被告話唔清楚呢?」

由警誡口供到警署的錄影會面,吳均沒有提到將軍澳爆炸品案的細節。控方指出,控方的案情是各被告計劃在將軍澳放置 20 公斤的閃粉炸藥,被告沒有在錄影會面提及,可見警方沒有逼他承認與將軍澳爆炸品案有關,是自願作供。

控:警方沒要求吳供出 TG 名稱

吳在招認口供提及「五飛」、「山雞」等別名,控方指出,口供沒有提及這些別名代表哪位被告,對應哪一個 Telegram 用戶,警方更沒有要求吳提供自己的 Telegram 帳戶名稱和電話密碼,反問「若然要屈,係咪會咁?」

控:若插贜會遮蓋所有 CCTV

辯方另一個指控,是警方刑事情報科的監視警員,在拘捕行動前一日進駐 503 室相鄰的 502 室,並在拘捕行動前故意遮蔽 503 室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以便將 502 室的爆炸品「插贜」到 503 室。

控方反駁指,根據庭上證供,502 室是用作擺放刑事情報科的工具,只有負責跟蹤被告的刑事情報科警員可以進入 502 室,負責蒐證的 O 記並不能進入。

監視警員的證供指,遮蓋鏡頭是因為擔心該鏡頭有直播功能,會令單位內的人知道警方行動,即時毀滅證據。控方又質疑,若警方有意插贜嫁禍,不可能沒有遮蓋同層大堂和走廊的鏡頭,「若然真係要插贜,必然所有鏡頭都會遮」,亦會刪除或不檢取警員進入 502 室的閉路電視畫面。

至於辯方指控,警方刻意沒有檢取 3 月 8 日凌晨的閉路電視片段,是為了掩飾當時將吳子樂帶到殘廁施暴,威迫利誘他招認。控方反駁指,若警方如此有部署,不檢取部分閉路電視,「佢會連之前(警方進入 502 室)嗰啲 cctv 都唔攞」。

控:吳沒受傷「匪夷所思」

吳被捕後被帶到警署,進行錄影會面。控方在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指畫面可見被告的臉上沒有傷痕,質疑若被告真的被按入馬桶,不可能不反抗,「警員又要控制住佢,唔畀佢受傷,呢個簡直係匪夷所思」。此外,辯方亦沒有任何醫療文件,指證被告在被捕時受傷。審訊周五續,控方將繼續結案陳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