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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學生被控襲警無罪 入稟指警襲擊、施刑違《人權法》 向涉事警及警務處長索償

20 歲學生被控襲警無罪 入稟指警襲擊、施刑違《人權法》 向涉事警及警務處長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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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 日「旺角再遊行」,多區爆發衝突,當時 20 歲的男生被指在黃大仙港鐵站外撲向警員,被控兩項襲警罪,他上庭應訊時仍穿病人服,左手骨折打石膏;翌年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兼得訟費。

涉案男生周二(26 日)入稟區院,向涉事警員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指麥看管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要求法庭下令賠償,惟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入稟狀指看管警員襲擊及施刑

原告為嚴世宏,被告為警員 19058 麥永祥,以及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入稟狀指,2019 年 8 月 3 日,原告嚴世宏於黃大仙港鐵站 D2 出口附近,被警員麥永祥看管,期間麥對他襲擊(assault)及施刑(torture)。嚴指兩名被告違反法定責任,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其傷勢由兩人疏忽引致。

原告要求法庭下令被告賠償,惟未有列明索償金額。

原告曾被控兩襲警罪 官裁無罪、表證不成立

翻查報道,嚴世宏 2019 年被控兩項襲警罪,指他於同年 8 月 3 日,在黃大仙港鐵站 B2 出口外,襲擊警長徐兆雄,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另被指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麥永祥,則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梁少玲 2020 年裁決時指,警員麥永祥沒有說出事實全部,因而與徐兆雄的證供有矛盾。基於控方不能排除,被告只是遭麥推倒才跌向徐,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應訊日打石膏 辯方曾指左上臂須永久裝鋼板

嚴世宏 2019 年首次應訊時,身穿病人服及因左手骨折打石膏。

案件其後審訊時,辯方曾指嚴在醫院逗留 12 日,左手肱骨骨折,左上臂須永久安裝鋼板,更患上精神經性疼痛,質疑警方的武力超越合理範圍。

嚴於獲裁無罪後曾受訪指,案發時倒地後,遭警員壓住,感到有人「鋤」其左手,事後因事件導致左手骨折,他須住院及進行物理治療。

DCPI24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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