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家屬方結案:警員控制時頗暴力、警車上拳打 應裁定陳非法被殺

陳輝旺死因研訊|家屬方結案:警員控制時頗暴力、警車上拳打 應裁定陳非法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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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方:建議裁「非法被殺」

蘇朗年首先感謝陪審員對案件的專注,形容陪審員制度是「照亮自由的明燈」。他續陳詞,建議陪審員作出死者陳輝旺是「非法被殺」的裁決,稱可以透過「非法危險行為誤殺」或者「嚴重疏忽誤殺」的基礎,達至該裁決。

蘇朗年續就證據陳詞,形容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梁漢邦的報告為「理論」,指因「充滿科學期刊的引述,而沒有其自身經驗的描述」,而另一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的意見則有依賴其臨床經驗。

蘇朗年引述,梁的報告指陳和乘客爭執時跌倒,後腦在堅硬的地面著地(fall on hard surface),致其頸椎關節內的組織撕裂,但當時關節未脫位。報告續指,由於陳頸椎受傷後處於不穩定狀態,任何「正常生理應力」(Normal physiological stress),例如抬頭亦可導致關節脫位,並認為脫位是發生於陳入院的兩日後,其脊髓亦隨即受壓。

蘇朗年:警員控制陳時「頗暴力」
「手臂環頸」拉上警車

蘇朗年列舉一連串事發情況,指陳在跌倒後馬上站起、頭部曾經上下左右移動,及後他被警方壓在地上拘捕,反駁梁的報告。

就事發時警員控制陳,蘇朗年指,警員用「制服」一詞形容,而從陳身上的零錢四散、手機電池跌出在地上,可見過程「頗為暴力」,而陳其後亦被警員以「手臂環繞頸部」拉上警車。

蘇朗年質疑,據梁漢邦供稱,上述種種情況均沒有導致陳的頸椎關節脫位。

蘇朗年又指,警車其後有一段時間關了燈,「不拐彎抹角地說,警員們拳打了陳」(not beating around the bush, they beat him up)。

他續指,雖然無法看到警員馬振康的手放在何處,但能看到其「拳打的動作」;警長羅偉民亦有拍陳的臀部,羅供稱因為陳碰到其快速上彈器。蘇朗年向陪審員稱,若果相信警員的說法,「豬都會識飛」。

蘇朗年再引述警員供稱,陳在警車上踢腳,但他指,陳當時是面朝地、雙手被手銬反鎖背後,指陳要做到警員供述的動作並不容易。

蘇朗年:專家解釋關節脫位說法荒謬

對於梁漢邦稱陳輝旺簡單抬起、扭動頭部的「正常生理應力」,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致其頸椎關節脫位,蘇朗年指其說法是「荒謬」。

蘇朗年續指,陳入院後一直被鎖在床上、身上接駁導尿管,有醫護、兩警員監察,沒有紀錄顯示陳在入院後有任何外力或自發性行動導致關節脫位,而梁亦沒有解釋該「正常生理應力」為何。

對於梁漢邦主張,陳在跌倒時頸部受到撞擊,蘇朗年指出,沒有任何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陳跌倒時身體何處接觸地面。

對於梁指,從陳的雙腳抬起,便能得出其頭部撞地的結論,蘇朗年質疑指,片段顯示陳只是抬起了一隻腳。蘇朗年並引述另一專家李淵粦,認為陳跌倒時是臀部著地,而陳跌倒後身體轉向左、拳打乘客,故能否定陳是頭部著地的可能性。

蘇朗年稱,陳的頭部創傷是本案的「重大謎團」(major mystery)。

對於梁漢邦指出,陳頭部著地後導致腦震盪,蘇郎年反駁,先指出沒有證人或閉路電視可證實陳的頭部曾受撞擊,更不能證明陳有腦震盪,又指電腦掃描結果亦顯示陳的腦部沒有結構性損傷。

蘇朗年質疑,梁將醫療紀錄中的頭部受傷改為腦震盪,又將陳下警車時失去對動作控制的表現歸咎於腦震盪,做法是毫無根據。

蘇朗年:急症室頭傷紀錄
不可能來自陳自述

蘇朗年續稱,急症室紀錄顯示陳頭部受傷、四肢多處擦傷,惟陳在急症室內陷入昏迷,頭部受傷的資訊不可能來自陳的自述。該紀錄顯示,資訊提供人為警員馬振康,而急救室醫生則稱是救護員提供。

蘇朗年指出,陳唯一親口提及頭部受傷,是由精神科醫生楊天恩在入院之後所記錄,而非警員林偉榮一方所稱,陳曾經多次向不同醫生報稱頭部受傷。

至於陳入院時的 X 光片,梁漢邦稱若以事後孔明的角度、且特別關注脫位的關節,就能觀察到該 X 光片顯示沒有明顯脫位。

但蘇朗年指出,沒有明顯脫位,不代表沒有,又引述急症室醫生周曉慧供稱,該 X 光片沒有拍到頸椎的第六關節,李淵粦亦稱因以流動 X 光機拍攝,第六關節和肩膊位置重疊,故在該 X 光片無法看到第六關節。研訊周四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