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官讀出陪審員信件稱對一再延期失望 控方稱可加快

反恐第二案|官讀出陪審員信件稱對一再延期失望 控方稱可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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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致函法官
稱對一再延期失望

開庭時,法官陳仲衡讀出一名陪審員的信,提到審訊一直延遲,令人失望。官下令,控辯加快進度,並確實告訴陪審員審訊完成的日期。官指陪審員亦提出,希望可以增加津貼,官指已在權限內爭取最高的津貼,惟他對於再增加津貼無能為力。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表示,可以加快進行。她繼續結案陳詞,指次被告李嘉濱沒有在被捕後,遭到警員「打、嚇、氹」,或有警員與他「預演」錄影會面內容。

控方在庭上播出數條車 CAM 影片,指 2020 年 3 月 7 日李與另一男子駕車往將軍澳,在尚德邨停車場前駕駛兜圈「踩線」,而李在與警員錄影會面時提到,事發時在「遊車河」,沒有提到該車的車牌及顏色。

林芷瑩反駁指,警方一直跟隨李的車「踩線」,掌握車輛的資訊。她指,假若錄影會面有「預演」,警員必定要李在錄影會面提及車牌和顏色,亦不會容許李以「遊車河」為由開脫。

林續指,在車 CAM 片中,兩名男子對話提及「40 米內可能有人受傷」、「產品開完,班狗可能癲嘅」的字眼,李在錄影會面均表示「唔清楚」意思,又稱計劃最後因沒有「鬼車」接應而取消。

林指,如果警員要求李在錄影會面配合,就不會容許李稱計劃將會取消,讓他試圖開脫。

控方:李手機有多項內容
與其他證據相符

李嘉濱在錄影會面承認自己的 Telegram 帳號為「一枝弓」或「一枝半弓」。而辯方指出,李的手機曾經被警員干預。

林芷瑩反駁,李的手機內有多項內容,與案中其他證據相符,指警干擾的說法不能成立,反問「點可以干預得咁完美呢?」

林舉例指,李的手機曾搜尋炸彈製造的方程式,而該 TG 帳戶曾發送同一訊息。李的手機亦有數段試爆、測試改裝滅火筒的片段,背景與宏創方 503 室一樣、有李的聲音,亦拍到李身穿的運動褲,與李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期間出入醫院的行裝一樣。

警方事後亦檢獲與試爆片段中一樣的證物,亦在李租用的宏創方 1008 單位檢獲爆炸品原料,當中與李以 WeChat 向大陸賣家購買的一樣。

林續指,李在案發期間的行蹤,亦與該 TG 帳戶發出的訊息一致。李的手機內亦有明愛醫院殘廁放有爆炸裝置的照片。

控方:李在錯誤單位更衣是誤導警員

就李嘉濱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林芷瑩指,李在被捕後向警方填報錯誤的地址,謊稱住在西環梅芳街一樓單位,實際上他的地址是在二樓的單位,明顯誤導警員,幸最後二樓單位內的證物沒有被他人移除。

林續指,李有意隱瞞二樓單位內藏有炸彈及爆炸品原料,當李被警員帶到一樓單位時,李入內更衣,目的是令警員相信他確實住處為該單位。

林反問,如果警員是如辯方所指在二樓的單位插贓嫁禍,為何不同樣在李租住的宏創方 1008 單位插贓,而且 1008 單位有更多爆炸品原料。

控方:閉路電視片段女子
與第五被告衣著、面型相符

控方其後開始對第五被告楊怡斯的結案陳詞。

林芷瑩指,閉路電視片段拍到,2020 年 2 月 2 日,楊怡斯在油塘豐麗樓住所出發,曾在上水站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會合,及後楊到羅湖站放置炸彈。

就辯方早前爭議,楊於 1 月 26 日及 2 月 11 日,並沒有出現在宏創方,在閉路電視片段出現、與第一被告何卓為同行的女子並非楊。林反駁指,警員在楊家中檢取的黑色外套、黑色連身長裙、白色平底鞋等衣物,均與片段中的女子一致,期間沒有相同衣著的人出入宏創方,而片中女子的面型,亦與楊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照片一致。

林續指,有 3 月 7 日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楊與何卓為在太子的一間餃子店,交收易容裝扮。楊稍後被捕時身穿的衣物,與她在餃子店時穿的一樣。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