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周二(22 日)展開第 41 日研訊,由死因庭延聘的海事專家 Dominic Bell 出庭作供。海難中撞穿南丫四號的海泰號,事發時獲海事處豁免航速限制。專家認為,船隻不論有否獲豁免航速,國際通用的《避碰規則》仍具凌駕性,須維持安全航速行駛。
至於處方審批航速豁免時,要求船長須具備兩年駕駛高速船經驗,專家認為,除依賴船長經驗外,船公司亦應向船員提供正式培訓。他又指,即使船隻獲批航速豁免證明,當遇上惡劣天氣等情況,當局應有權施加航速限制。聆訊周三(23 日)續。

專家:雷達不能代替瞭望員
綜合研訊內容,海泰號在 2012 年獲海事處批出豁免,在固定路線毋須遵守法定的航速限制。而在海難發生時,海泰號未有遵守國際通用的《避碰規則》,保持安全航速,以便在碰撞時作出適當避讓或停下;海泰號亦沒有保持適當的瞭望。
Dominic Bell 確認,不論航程時間長或短,船隻均要安排暸望,而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是否須由船長以外的船員擔任瞭望員。至於晚上航行時,由於海上能見度比早上低,船隻更有需要安排瞭望員。Bell 認為,雖然雷達可協助航行,但亦有限制,不能代替瞭望員。
專家:當局應有權在特定情況限航
Bell 在研訊主任提問下確認,《避碰規則》要求船隻須以安全航速行駛,但何謂安全航速,則由船長的經驗判斷。主任提到,本港法例要求獲豁免限速的船隻,駕駛者須具備兩年駕駛高速船經驗。Bell 認為,單靠船長經驗並不足夠,建議當船長獲批航速豁免前,營運船隻的公司應向船員提供培訓,認為如有正式訓練,會比依賴經驗更佳。
Bell 的專家報告,另比較了香港與英國修咸頓港口的航海規例,提到修咸頓港口,目前限制速度超過 6 節的船隻,在進入海港前須申請許可。他同意,香港的交通情況較繁忙,若要逐一向船隻批出許可會有難度。但 Bell 重申,不論有否獲航速豁免,船隻均須應用《避碰規則》,以安全航速行駛,船長須判斷航速是否安全。
主任續指,即使海事處向船隻批出航速豁免證明,處方是否應該有權在特定情況,例如遇上颱風時施加航速限制?Bell 指,不了解香港的颱風情況,但指英國亦會刮大風,同意當局應有權考慮天氣因素限制航速。

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