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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高院拒下令召開死因研訊 家屬不服提上訴 上訴庭半年內頒判詞

南丫海難|高院拒下令召開死因研訊 家屬不服提上訴 上訴庭半年內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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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124 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南丫四號」,準備前往維港欣賞煙花期間,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海難造成 39 人罹難。死因庭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有遇難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責任仍未完全釐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下令召開死因研訊, 去年 11 月被駁回。其中兩名家屬不服提出上訴,案件周五(16 日)於高院上訴庭處理。三位法官聽畢家屬一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

對於原審法官指召開死因研訊不符公眾利益,上訴方強調,召開研訊可以釋除疑慮,亦可讓死難者家屬參與研訊,藉此讓事件告一段落,完全符合公眾利益。上訴方又指,雖然政府早前已就海難召開調查,但事件隨後有新進展,出現一些新證據,疑與「南丫四號」快速沉沒有關。再者,從公眾利益而言,「並非只有海事處需從海難中汲取教訓(it is not only the Marine Department has to learn from this marine disaster)」,其他持分者都應該獲得改善建議。

上訴方: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

提出上訴的兩名遇離者家屬,分別為梁淑玲及趙炳全,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人為死因裁判官,周五沒有律師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審理。譚在庭上指,答辯方對於召開聆訊持中立態度。

譚強調,本案核心議題在於,以公眾利益的角度而言,是否需要召開死因研訊。譚力陳,原審法官高浩文早前雖然判家屬敗訴,但同時接納本案出現有關「南丫四號」漏裝「水密門」、及「海泰號」船頭以鋼片加固的新證據。對於家屬而言,他們希望透過研訊,盡可能了解摰親死亡的相關事實。因此召開死因研訊,可以釋除疑慮,符合公眾利益。讓死難者家屬參與研訊,亦能保障他們的法律利益。譚另同意,要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建議把獨立調查委員會等報告及判詞,呈堂作證據。

上訴方:家屬盼盡可能找出真相 非為追究誰犯錯

法官潘兆初關注,現時所有刑事檢控及民事索償均已完成,似乎已處理利益問題。譚回應指,相關利益重點在於讓家屬參與研訊,以了解親友死亡的真相。法官關淑馨指明白家屬的出發點,覺得除非召開死因研訊,否則他們難以在心中「劃上一條界線」。譚強調,家屬希望藉此讓事件告一段落,而聆訊目的並非在於指出誰人或哪一間公司犯錯須負責,而是家屬希望盡可能找出真相。

關淑馨追問,若相關民事訴訟已結束,相關持分者或會質疑,家屬為何沒有及早提出指控,而家屬亦難以重啟申償程序,關注若召開死因研訊,相關討論會否淪為學術討論。譚表示,是次上訴的兩名申請人,獲 17 名家屬聯署支持,他只是掌握所涉及 21 名死者的情況,據其所知這批死者的民事索償已完結。

譚續指,從公眾利益角度而言,船員工時過長等問題同樣值得關注及提出建議。惟獨立委員會的聆訊於事發後不久便召開,當時警方尚未有充足時間就此調查,在較後時間才獲得相關證據。

上訴方:不僅海事處須汲取教訓

譚進一步解釋,運房局的調查針對海事處有何不足,及「南丫四號」年度檢查的問題,但海難的整體情況亦涉及造船公司,以及船員工時過長等議題。他認為,在今次事件中,「並非只有海事處需從是次海難中汲取教訓(it is not only the Marine Department has to learn from this marine disaster)」,其他持分者亦應該獲得改善建議。但他同意若早前在獨立調查或內部調查已提出建議,死因庭毋須就同一議題重複建議。

譚希望法庭裁定是次上訴得直,重申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以處理新增的證據,並讓家屬透過參與研訊,讓事件告一段落。

原審法官:召開死因研訊超出「公眾利益」需要

高院原審法官高浩文於 2022 年 11 月,駁回家屬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的申請。判詞首段形容,事件以慶祝開始,但以悲劇終結。(It started as a celebration, but ended in tragedy.)高浩文指,明白家屬希望召開死因研訊,從中了解摰親死亡的每一個細節。但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所揭示的證據,足以讓死因裁判官裁定死者「非法被殺」。在「公眾利益」的角度而言,毋須透過死因研訊揭示全部細節。申請方希望進一步查找誰人出錯、如何出錯,已超出「公眾利益」的需要。

CACV4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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