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袓父涉自孫女 8 歲起非禮她,亦曾拍攝孫女下體照,被控兩項非禮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刊物罪,早前承認控罪,周五(25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 36 個月。辯方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有悔意,沒有反社會人格及戀童癖,加上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低。
法官郭偉健斥被告違反倫常,又指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事主對他的信任,事主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需與施虐者長期共居一室,形容情節非常嚴重。官又稱,基於被告在第一次犯案後,曾被兒子及妻子警告不能再犯,但之後仍再次犯案,認為案件嚴重。
法官表明,不考慮除認罪以外的其他減刑因素,認為判刑需向社會說明,法庭不容忍這些事情發生。
被指兩次指插事主下體等
拍攝事主下體照
案情指,被告 L.K.T.(案發時 62 至 65 歲,報稱保安)與妻子、兒子及孫女 X 在 2020 年 10 月起,同住於九龍藍田某單位,X 案發時 8 至 11 歲。2021 年 9 月至 12 月期間某日,被告將 X 從單位客廳拖至睡房,壓在床上。X 試圖掙扎,但遭被告捉住雙手,無法動彈。被告觸摸 X 胸部,再脫去 X 的內外褲,將手指插入陰道。X 感到痛楚,反抗及要求被告停手不果,過程歷時 5 至 6 分鐘。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6 日期間的某日,被告在單位內將 X 的手臂及肩膀壓在床上,X 踢腳掙扎,被告拍打 X 肩膀阻止。被告再次脫去 X 的內外褲,觸摸 X 的右大腿內側,隔著衣服捏胸部 5 至 6 下。X 要求被告不要碰她,但被告沒有理會。
被告之後再將手指插入 X 私處,撩動 1 至 2 分鐘。在 2 次事件期間,被告曾在單位內拍攝 X 的生殖器官照片,並威脅 X 不得向他人透露。被告於 2024 年 6 月 6 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而照片從未向他人展示, 1、2 天後已經刪除。
辯方指被告年紀大、重犯機會低
辯方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悔意流於表面,可能是一時衝動的犯罪,形容他是一個內向及自我中心比較嚴重的人,同他人關係及性方面比較壓抑。惟辯方指,被告有悔意,沒有反社會格及戀童癖,加上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低。
官引精神科報告反駁,指被告在被捕後會面時表現平靜,有傾向淡化其行為,亦沒有自殺或暴力傾向及精神病,在還押期間表現穩定。官認為被告不是真誠懺悔,只是在推卸責任。
官又引被告說法稱「一時鬼迷心竅」作出行為,指不相信被告會意外脫下 X 的褲子,及意外將手插入 X 的下體。
官斥被告嚴重違反信任
官引述求情信指,被告知悉自己的錯誤傷害了孫女,感到自責、羞愧及內疚,向受傷害的人表示萬分歉意,又引兒子的求情信,稱希望輕判被告,給予被告機會悔改。
官斥責被告身為 X 的祖父,與 X 有血緣關係,X 在受侵犯時只有 8 至 11 歲,被告比她年邁逾 50 歲,行為違反倫常。
官稱在 X 心中,被告就如父母一般照顧 X 的日常生活,被告對 X 作出的行為,嚴重違反 X 對他的信任,X 在沒有選擇下,需長期與施虐者共處一室,形容案件情節相當嚴重。
官又指,被告在面對 X 的反抗「置之不理」,稱被告用手插入 X 下體的行為非常嚴重,比摸胸等接觸其他身體部位更為嚴重。官又引述外國法例解釋,用手指插入下體,與用性器官一樣,可被判終身監禁,而被告的手指停留在 X 身體越久,控罪便越嚴重。
官引述事主:最好判多啲
官引述指 X 在一個混亂的家庭環境中長大,父母離異後與父親及祖父母居住,母親是 X 唯一的依賴對象。官又引述 X,指在事發後換上創傷後壓力症,在第一次被侵犯後會夢到施虐者,對性教育感到抗拒,出現自殘行為。
官又引述 X 的說話,「最好判多啲,到(自己)中三先放出嚟」,因害怕被告出獄後,會在住所下等待 X,認為待中學三年級後,便有能力保護自己。
官:被告是否真誠後悔非重點
官指雖每宗案件有各自的案情,惟社會有責任保護無辜及易受傷害的兒童,要向社會說明,法庭不容忍這些違反倫理的事情發生。
官解釋,考慮 X 不再與被告居住,及被告年紀老邁,不須為阻嚇被告而加刑,惟須阻嚇其他人,以免有同樣案件發生。官補充,被告是否真誠後悔不是本案重點,因被告已經認罪,判刑雖恰當反映罪行嚴重性。
就兩項非禮罪,法官以 3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製作兒童色情刊物罪則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外,不接納其他減刑因素。
官又稱,基於被告在第一次犯案後,曾被兒子及妻子警告不能再犯,但之後仍再次犯案,認為案件嚴重,兩項非禮罪部分分期執行,製作兒童色情刊物罪則同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共 36 個月監禁。
DCCC141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