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啟德體育園工程 工程公司等3高層涉行賄及偽造帳目 2人罪成、1人無罪

涉啟德體育園工程 工程公司等3高層涉行賄及偽造帳目 2人罪成、1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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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肯定工程消息屬內部情報

針對行賄罪,「利成」董事姚樹穩被指與「協興」時任高級經理吳和能,在案發期間透過 WhatsApp 保持聯繫,其中在「利成」就啟德體育園南面工程回標後,吳向姚發訊指:「單嘢不樂觀,很抱歉,盡了力」,最終「利成」未投得工程。

法官接納辯方指,即使兩人曾討論「協興」事務,法律未有禁止代理人與第三者談論相關事務。而證供只顯示姚於 2021 年 7 月 27 日,向吳一次性支付 100 萬元,控方須證明吳提供該款項,是為了使吳在「協興」業務上給予「利成」優待。

法官同意辯方指,縱使款項是在啟德體育園投標的背景下支付,惟本案所指控的優待,遠早於該筆款項支付前已出現,部分更早於 2019 年發生。

法官又認為,無法確定在姚就「協興」事務作出查詢時,吳是否有問必答,亦沒明確證據證明,吳主動提供的「協興」工程消息屬內部情報。同時,也沒證據顯示吳獲內部人士協助,或向「利成」或姚提出建議及暗中幫忙。法官最終裁定,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

官:誇大營運成本以減少繳稅

至於 3 名被告同被控的「串謀揑改帳目」罪,法官裁定,「利成」與貿易公司「順發」有關瓷磚採購的交易屬虛假,而姚樹穩在文件上能夠使用「順發」真正的公司蓋印,顯示他與「順發」有一定關係,與「順發」東主姚順全、亦即第四被告有協議,獲對方授權。

判詞認為,姚樹穩及姚順全均知道買賣瓷磚的交易是虛假,目的是誇大「利成」的營運成本,意圖使會計師在「利成」的財務報表上作出利潤扣減,減少要繳交的稅項,涉及約 1,400 萬元稅款。官指兩人行為不誠實而他們亦知悉自己不誠實,裁定兩人串謀捏改帳目罪成。

利成另一董事無罪

至於第三被告、「利成」另一董事麥鴻藻,官指他與姚樹穩分開開立支票簿,就各自負責的工程發票,而涉案與「協興工程」有關的會計文件,並非由麥負責。雖然他曾簽署「利成」核數報告作稅務申報,但證供未見他參與涉案與「協興工程」有關的會計文件。

官另指出,麥不懂英文或電腦,由兒子協助處理文件屬正常,而案中沒證據顯示,麥知悉有關瓷磚的支出屬虛假,故「串謀捏改帳目」罪名不成立。

被控貪污及捏改帳目

本案涉及 4 名被告,包括吳和能( 58 歲,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時任高級經理),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姚樹穩( 59 歲,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兼董事),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姚與同案兩名被告,麥鴻藻( 65 歲,利成股東兼董事),及姚順全( 61 歲,順發貿易公司東主),同被控一項「串謀偽造帳目」罪。

案情指,協興透過招標方式將建築工程外判予分判商,利成是協興的泥水工程分判商之一;而協興旗下的地盤泥水工程項目包括入境處大樓、太古坊二期(太古項目)、啟德體育園等項目。吳自 2019 年初起與姚保持緊密關係。在 2020 年 4 月,吳先發訊息予姚樹穩,聲稱已與太古項目的見標人員溝通,利成其後投得價值 5,800 萬元的太古項目;且於同年 10 月,協興向利成發放共 1,779 萬元的糧款後,姚發訊息予吳致謝。

至於啟德體育園項目,吳承認的案情提及,協興 2021 年 2 月及 5 月分別就啟德體育園南面及北面工程的泥水工程合約發出招標邀請。在利成就南面工程回標後,吳向姚發訊指:「單嘢不樂觀,很抱歉,盡了力」,最終利成未投得工程。

其後利成就北面工程見標後,姚透過 WhatsApp 諮詢吳有關覆價事宜。同年 5 月至 7 月,兩人至少 5 次於桑拿場所的貴賓室會面,姚並在 7 月 27 日,把載有 100 萬港元現金的環保袋交予吳,遭廉署人員當場拘捕。

DCCC60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