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歲男警員於 2022 年涉造假口供,再於 2023 年涉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警員否認「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兩罪,案件周一(9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在一宗,報案人口頭表示不追究的案件中,向上級虛假地表示,對方已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警方及後發現,檔案內有聲稱由報案人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但對方沒有簽署該文件。
被告另外在其經手的 9 案中,向上級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並夾附已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警方最後終止調查。警方調查後發現,9 名報案人均表示,沒有決定不追究案件;當中有報案人稱,未曾簽署文件,亦有人指自己不諳中文,只是按被告指示簽署文件。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 2012 年加入警隊任職警員,曾於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工作。本案涉及 10 宗被告曾負責調查的案件,報案日期橫跨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涉及「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盜竊及勒索案件。
控方:報案人沒簽署「不追究陳述書」
首案中周姓報案人於 2022 年 1 月 27 日,就「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事件向警方報案,同年 11 月 4 日,警方再聯絡周,周當時表示不追究案件,但因事忙,未能於短時間內到警署提供不追究陳述書,被告則表示,他將會以周已作「口頭承諾」不追究案件為基礎處理。
被告翌日向上級簡報時虛假地表示,周已簽署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警方及後調查時,發現檔案內有一份據稱由周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但周沒有簽署該文件。
控方:9 名報案人沒決定不追究案件
由 2023 年 1 月 6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另有 9 名市民向警方報案,由被告處理案件。當中涉及 5 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3 宗盜竊及一宗勒索案,被告向上級表示,該 9 名報案人均決定不追究案件,檔案並夾附報案人簽署的「不追究陳述書」,建議終止調查,警方最終決定終止調查。
警方調查後發現,該 9 名報案人均表示,他們並沒決定不追究案件,當中 4 人表示從未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警方於調查本案時,未能找到相關的「不追究陳述書」。另外 5 人曾簽署該陳述書,但均是按被告指示簽署文件,當中一人不諳中文,亦有人在沒有仔細閱讀文件下便簽署。報案人均沒有收到警方表示終止調查的信件。
控方:報案人不諳中文
按被告指示簽署
控方指,其中一名報案人李雪梅發現家中失去財物,遂報警處理,被告上門調查時,李向他提供證人陳述書,但該陳述書只有一頁,但被告提供兩頁文件予李簽署,李不諳中文,但亦按被告指示簽署。
控方續指,涉案的案件檔案交予總務室保存,以及交予重案組讓其他警員一併處理。但重案組警員發現,其中一份檔案內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陳述書,與被告呈報的不一致。警方遂開始調查被告經手的案件,並於 2023 年 8 月 25 日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被告。
盜竊案報案人:現時仍希望追究案件
控方傳召盜竊案報案人李雪梅出庭作供,她獲安排越南話傳譯員。她供稱,自己能以廣東話進行日常對答,但並不流利,不懂閱讀中文。她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發現家中失去金器,約價值 6 至 7 萬元,遂報警求助。錄取口供後,李曾致電警署聯絡被告,以了解案件進度,但沒有提供不追究案件的口供。李又指,她現時仍希望追究案件。
辯方於盤問時則指出,李曾屢次致電被告了解案件進度,獲告知無法追查指模後,李曾回覆指,不再追究失竊案,被告曾上門讓李簽署不追究陳述書。而當另一部門警員,就本案向李作出調查時,李想推翻不追究案件的口供,以令警方重新調查其盜竊案。李一概否認。
涉多次干預調查過程
被告黃耀聰(32 歲,警員),被控於 2022 年 11月 4 日與 5 日之間,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11 月 5 日,據稱由周嘉敏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她並沒有作該口供,意圖由被告藉使用該文書,誘使其上司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
他再被控於 2023 年 1 月 6 日與 7 月 28 日之間,身為警員,在 9 宗被警方調查的案件過程中,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行為不當,不誠實地向上級作出虛假陳述,表示投訴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引致上述案件被終止調查。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駐守深水埗警區、已被停職。
DCCC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