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撞斃聾人 香港郵政外判司機危駕致死罪成囚1年 官指被告有足夠時間煞車

貨車撞斃聾人 香港郵政外判司機危駕致死罪成囚1年 官指被告有足夠時間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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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告內疚、捐款為死者超渡

綜合辯方庭上求情,及暫委法官鍾明新引述的辯方陳詞,被告陳坤偉(46 歲)特別希望向死者的家人、朋友表示歉意、「萬分對不起」。辯方又強調,事發後被告立即報警,並按照警員的指示為傷者止血和安慰對方,惟傷者醫院數天後不幸過身。

事後被告感抱歉、內疚、不安,曾經失眠、情緒不穩,求醫後獲診斷精神創傷,服藥後情況穩定,毋須覆診。另外,被告捐款為死者超渡,希望他早日安息,他亦明白控罪嚴重,導致人命傷亡,判監無可避免。

被告雙親年事已事,分別有心臟病和高血壓,需要同住的被告照顧,事發時被告沒有超速、醉酒或違反其他交通規例,亦並非沒有煞車,只是太遲決定煞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只有兩次不小心駕駛紀錄,均是判罰款,他在審訊中亦同意大部分事實和證據,節省了法庭時間。

官接納屬同類罪行中最輕級別

官認為,被告在 40 米距離外已可以作出反應、減速煞車,並非一時缺乏專注犯案,惟他罔顧行人的安危繼續駕駛,最終來不及煞車,需扭軚向右,致死者被倒後鏡撞倒。

被告沒有超速,沒違反交通規例,事發時死者違反交通規例,在沒有行人過路處的路段橫過馬路。官接納本案是同類型罪行中最輕的級別,以 14 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無案底、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酌情減刑兩個月,判監 1 年,停牌 5 年。

控方拒被告改認不小心駕駛

被告陳坤偉(46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石硤尾邨第 23 座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梁國榮死亡。判詞指,被告曾表示可承認刑罰較輕的「不小心駕駛」控罪,惟不獲控方接納。被告其後不認罪受審。

案情提及,被告不知死者是聾人,他曾兩度「響咹」,沒煞車、沒「畀油」,讓貨車「溜著向前行」,惟死者突加速跑出馬路,被告即踩煞車、扭右呔,最後仍未能避開對方。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響咹」,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應認為行人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DCCC2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