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67 歲聾人,前年在石硤尾邨外橫過馬路時被貨車撞倒,留醫 3 天後傷重不治。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司機被控「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他提出改認「不小心駕駛」罪,被控方拒絕,受審後被判罪成,周四(30 日)於區院被判監 1 年、停牌 5 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事發後即時報警,按警員指示為死者止血,得悉對方過世感內疚、不安,曾為死者超渡、捐款誦經,希望向死者親友衷心致歉。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指,被告在 40 米距離已發現死者,有足夠時間煞車,惟他罔顧行人安危繼續向前駛,最終來不及煞車撞倒死者,基於被告沒有違反交通規例,而死者是違規過馬路,認為本案屬危駕中最輕的級別。
求情:被告內疚、捐款為死者超渡
綜合辯方庭上求情,及暫委法官鍾明新引述的辯方陳詞,被告陳坤偉(46 歲)特別希望向死者的家人、朋友表示歉意、「萬分對不起」。辯方又強調,事發後被告立即報警,並按照警員的指示為傷者止血和安慰對方,惟傷者醫院數天後不幸過身。
事後被告感抱歉、內疚、不安,曾經失眠、情緒不穩,求醫後獲診斷精神創傷,服藥後情況穩定,毋須覆診。另外,被告捐款為死者超渡,希望他早日安息,他亦明白控罪嚴重,導致人命傷亡,判監無可避免。
被告雙親年事已事,分別有心臟病和高血壓,需要同住的被告照顧,事發時被告沒有超速、醉酒或違反其他交通規例,亦並非沒有煞車,只是太遲決定煞車。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只有兩次不小心駕駛紀錄,均是判罰款,他在審訊中亦同意大部分事實和證據,節省了法庭時間。
官接納屬同類罪行中最輕級別
官認為,被告在 40 米距離外已可以作出反應、減速煞車,並非一時缺乏專注犯案,惟他罔顧行人的安危繼續駕駛,最終來不及煞車,需扭軚向右,致死者被倒後鏡撞倒。
被告沒有超速,沒違反交通規例,事發時死者違反交通規例,在沒有行人過路處的路段橫過馬路。官接納本案是同類型罪行中最輕的級別,以 14 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無案底、審訊中同意大部分案情,酌情減刑兩個月,判監 1 年,停牌 5 年。
控方拒被告改認不小心駕駛
被告陳坤偉(46 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石硤尾邨第 23 座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梁國榮死亡。判詞指,被告曾表示可承認刑罰較輕的「不小心駕駛」控罪,惟不獲控方接納。被告其後不認罪受審。
案情提及,被告不知死者是聾人,他曾兩度「響咹」,沒煞車、沒「畀油」,讓貨車「溜著向前行」,惟死者突加速跑出馬路,被告即踩煞車、扭右呔,最後仍未能避開對方。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響咹」,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應認為行人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DCCC2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