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2 月 6 日,一名技工在機場禁區內滑行道的拖車上,疑沒有扣上安全帶,從拖車墮下並被飛機輾斃。死者公司「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否認 3 項傳票罪,案件周一( 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公司的拖車司機作供時指,當晚死者本來坐在他的車上,到達停泊地點後,他發現不見了死者,後來在回程路上發現死者。他表示,行駛期間不知道死者有否大叫、在車上站立,及有沒有將身體伸出車外。他另供稱,不能確認死者有否戴安全帶,而自己亦沒有戴安全帶,解釋原因為「(車程)好短時間,唔會有時間(佩戴)」,而且車速「唔會快」。
辯方透露擬爭議專家證人專業性
被告「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他代表公司否認 3 項傳票控罪,案件由裁判官朱文瀚審理。控辯雙方各會有一名專家證人列席。杜浩成透露,將會爭議其中一名控方專家證人的專業性,因辯方認為機場不是一般工廠。
據承認事實,被告公司與大灣區航空已簽署服務協議,死者 Mohammad Hamad Ali Al Araidah 是被告公司的員工,職位是「licensed mechanic」(持牌技工)。雙方不爭議當晚曾發生奪命意外。
拖車司機:拖拉飛機後發現死者不見

控方先傳召事發當晚的拖車司機冼炳芬到庭作供。主問下,冼指他當晚為拖車司機,由 2017 年 5 月起,在被告公司擔任此職位。他憶述,當晚一行四人負責拖行,大灣區航空波音型號 737-800 的飛機,死者崗位是「Headset man」(聯絡員),當拖車連接飛機時,死者在地上負責聯絡機上工程人員「恆爺」。
冼續指,完成將拖車及飛機連結的工序後,死者與他返回拖車後座,並一同前往泊飛機的位置。庭上他不能確認,死者在拖車上有沒有扣安全帶,他亦沒有提醒死者要扣安全帶。
冼指,他將飛機拖行到需要停泊的位置時,不見了死者,繞車一圈找亦不見,「恆爺」曾致電死者不果,冼便與「恆爺」先完成工序,由另一同事「恆仔」負責在路上找死者,3 人最後回程時,在路上找到死者。
拖車司機認案發時沒戴安全帶
冼亦指,駕駛機場禁區內的拖車需要考牌,每兩年要上一次「安全堂」。課堂上沒有提及,有人乘坐後座時,「點樣先安全啲」,亦沒有提及後座乘客是否需要扣安全帶。
冼亦提到,意外前的車程「時間好短,車速好慢」,他自己亦沒有佩戴安全帶。
拖車司機:未聞死者大叫
代表被告公司的大律師杜浩成盤問冼時問,「Headset man」、拖車司機是否均需要上有關跑道安全課程。冼同意。
杜又問及,有關跑道安全的課程,冼曾明確提及過,任何車輛在機場禁區或行李處理區內時,司機與乘客都要佩戴安全帶,而坐任何車時,不應將身體部分伸出車外?冼同意。杜亦問及,冼不能預期有人在行車期間,不戴安全帶或行車時站立或將身體伸出車外?冼同意。
杜再問,戴安全帶一事上,應該不用由他指導或提供資料,教人佩戴安全帶?冼亦同意。杜亦問,如有人坐在後座,可以直接大叫或以手勢與他溝通?冼確認,並指當晚死者未曾大叫。
拖車司機:車速不快、車程短
控方覆問時問,為何冼在意外前曾不佩戴安全帶?冼回答指,當時「動作好慢,好短時間,唔會有時間(佩戴)」,並指車速「唔會快」。
控方再問,冼是否知道死者曾在拖車上站立或將身體伸出車外?冼指不知道。
共被票控 3 張傳票
被告公司為「中國飛機服務有限公司」,被控「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共 3 項傳票罪。
傳票控罪指,被告公司在 2024 年 2 月 6日,身為在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滑行道 H 的工業經營的東主,沒有設置及保持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在該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的健康的一個牽引飛機的工作系統,以及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確保受僱人的健康及工作安全。
控罪亦指,被告公司沒有經營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
WKS1749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