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員涉借按揭買樓後 未通報佔用情況有更改 被控欺詐轉交區院再訊

兩警員涉借按揭買樓後 未通報佔用情況有更改 被控欺詐轉交區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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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欺詐罪經修訂

被告高文迪(39 歲)被控兩項欺詐罪;另一被告林頴倩(38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經修訂控罪如下:

首項欺詐罪指,高文迪於 2021 年 1 月 18 日與 2021 年 3 月 9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欺騙,即虛假地表示高文迪完成購買天水圍濕地公園路 9 號 Wetland Seasons Park 1 期第 20 座 6 樓一單位後,物業將由高佔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

(a)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准一項關於該物業的按揭貸款申請,貸款額為 5,241,761.93 港元;及

(b)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批准,該貸款申請所隨附的按揭保險保障申請,導致高文迪獲得利益,或導致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及、或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第二項欺詐控罪指,高文迪及林頴倩於 2021 年 6 月某日與 2024 年 9 月某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欺騙,即沒有通知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新界天水圍濕地公園路 9 號 Wetland Seasons Park 1 期第 20 座 6 樓一單位的佔用情況有所改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

(a)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不行使權利,要求償還就該物業批予高文迪的港幣 5,241,761.93 元按揭貸款的部分或全部,及、或不施加其他條件(包括上調利率);及

(b) 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不行使權利,終止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批予高文迪的按揭貸款所隨附的按揭保險保障,及、或其他不施加其他條件(包括增加保險保費),導致高文迪或林頴倩獲得利益,或導致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SCC25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