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宏福苑周三(26 日)發生五級大火,造成過百人死亡,是本港 60 年以來最嚴重火警。涉事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高層遭警方以誤殺罪拘捕。翻查資料,2004 年成立的「宏業」,曾有工程遭勞工處票控,被屋宇署紀律處分。
另外,宏福苑去年初通過 3.3 億元大維修方案,引起部分業主強烈不滿。《法庭線》翻查過往判詞發現,另一居屋屋苑大圍景田苑,有業主曾於 2012 年因屋苑翻新工程,入稟控告法團及「宏業」,指公司涉圍標、工程費不合理等,要求撤銷工程合約。土地審裁處最終裁定,沒有律師代表的原告,未能掌握案件關鍵,未能證明宏業工程費過高,判業主敗訴。

宏業另涉 11 項私人樓宇工程
警方周四(27 日)凌晨以誤殺罪名,拘捕宏業建築兩名董事及另一名負責人,3 人仍被扣留調查。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同日提及,宏業另有 11 項私人樓宇工程,屋宇署已要求相關地盤提交阻燃測試文件,抽取棚網檢查等。
翻查資料,「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於 2004 年成立,現時持一般建築承建商牌照,2027 年 3 月到期;公司兩名董事為侯華健和何建業,侯亦是公司唯一股東。
工程總金額逾 3.3 億元
根據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網站,屋苑於 2016 年收到政府發出強制驗樓法定通知,2024 年 1 月透過業主大會議決,揀選宏業為工程承建商,同年 4 月正式與宏業簽訂工程合約,7 月展開工程。工程總金額逾 3.3 億元,各戶業主須分 6 期支付 15 至 19 萬元維修費。
當時有多名業主不滿「天價」維修費,要求召開特別大會罷免時任法團。特別業主大會於 2024 年 9 月舉行,以 56.54% 贊成票,通過罷免時任法團,同日選出新法團,通過更改集資大維修的日期。

景田苑業主曾入稟控法團、宏業
《法庭線》翻查過往判詞,發現宏業曾因屋苑維修工程,捲入民事案件。一名曾姓景田苑業主於 2012 年向高等法院入稟,控告景田苑業主立案法團及宏業,要求法庭裁定,業主特別大會、管委會的決議無效,以及撤銷逾 9,100 萬元的工程合約。
高院下令將案件移交土地審裁處審理,案件 2013 年 4 月開審,由時任土地審裁處法官高勁修審理,同年 7 月頒布判案書。
判案書引述背景指,景田苑業主立案法團於 2008 年 4 月舉行業主大會,籌備屋苑維修及翻新工程。法團於 2009 年聘請浩熙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工程顧問,翌年就工程招標。
2011 年 6 月,法團舉行業主特別大會,通過 10 項決議,包括為景田苑進行整體維修及翻新工程,以及聘請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為工程承辦商。同年 9 月,法團獲管委會決議,授權主席等委員與宏業簽訂工程合約,涉及金額約 9,100 萬元。
景田苑業主質疑宏業涉圍標
原告提出的理據包括:在 2011 年的業主特別大會,法團沒考慮業主的財政承受能力;宏業曾涉貪污,質疑宏業隱瞞貪污指控,如參與會議的業主獲悉這些指控,或不會選擇宏業;質疑業主大會的投票結果是人為偽造、虛假;業主大會沒就總工程價表決等。
其中就工程合約,他認為合約涉及「非必要」的「美化工程」,又指工程費用不合理,例如「於外牆所有紙皮石位置,髹 2 帖紙皮石保護光油」費用逾 2,000 萬元,認為有關工程被「圍標報價」,質疑宏業的工程費用,比正常價格高出 2 至 10 倍。
法團及宏業則指,一切決議合法有效,該工程合約沒有問題,宏業另否認貪污指控。法團指,已因應原告等業主的要求,再次召開業主特別大會,商討是否撤銷管委會通過與承建商簽約的決議,最終遭與會業主否決。換言之,景田苑業主再一次投票,確認進行工程及選擇宏業。
官:沒證據指宏業工程費過高
法官高勁修指,原告沒律師代表,或未能掌握案件關鍵,亦可能是借題發揮,所以其證供「某程度上流於空泛、並不對題,更有超出本案範圍之嫌」,又指原告須尊重其他業主的意願。針對宏業貪污指控,官指宏業曾向法團解釋,該前僱員在離開宏業後犯案,案件與公司無關。
官又指,原告沒提出確實證據,證實宏業的工程費比正常價高。官引述時任黎姓法團主席指,當時 4 間承辦商就「外牆髹 2 帖紙皮石保護光油」的投標價,介乎 1,100 萬元至 2,300 萬元,指宏業收費並非最高,而業主最終以 75.6% 議決通過聘用宏業。
總括而言,官認為原告提出的證供,對案件毫無幫助,亦超出審訊範圍,「曾先生等業主,不應借用法律程序,來抒發他們對工程實際施工上的不滿」﹐最終撤銷其申請,下令他須向法團、宏業支付訟費。原告不服判決,2014 年提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曾遭勞工處票控 屋宇署紀律處分
根據勞工處「過去兩年職業安全及健康定罪紀錄」,宏業於 2022 年 6 月涉般咸道寧養台的工程,遭票控《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下「沒有確保在工作地方提供及/或維修安全出口」、「沒有確保工人在監督下進行架設、更改或拆卸棚架工作」,翌年被罰款 7,000 元。
另外,屋宇署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資料顯示,委員會於 2023 年 8 月刊憲紀律處分宏業,指公司分別於 2012 年和 2014 年,就柏道寶威閣及般咸道寧養台的工程,「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於違反《建築物條例》下進行小型工程,被禁止核證和展開小型工程 4 個月、罰款 5 萬元及支付研訊費用等;宏業時任獲授權簽署人,則被譴責及罰款 5,000 元。
LDBM18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