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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油麻地掟汽油彈 兩男生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女侍應罪成 10.12 判刑

涉油麻地掟汽油彈 兩男生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女侍應罪成 10.12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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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名男女被指 2020 年 2 月在油麻地投擲汽油彈,並在酒店藏有汽油彈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縱火等罪。兩名案發時 16 歲的男生早前認罪,周四(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練錦鴻指,6 名被告分工合作、非「孤狼式行為」,將 2019 年末、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他又指兩人案發時,心智尚未成熟,但強調年輕並非任意妄為、減刑的理由。考慮兩人還押逾兩個月、不應抹殺他們改善的可能性,認為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並寄語兩人把握餘下生命。

至於本案唯一不認罪的女被告,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指她身處酒店房間,理應看到石油氣罐,「不可能長期對身邊事物不聞不問」,裁定她與其他被告有共同目的,實際參與整個破壞行動。她還押至 10 月 12 日判刑,以候背景報告。
兩男生認罪 官:令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案發時 16 歲、現年 18 歲的莫熙陽及陳鴻輝,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毁財產罪,莫另承認縱火罪。

區院法官練錦鴻指,本案是 2019 年社會事件的餘波,被告沒有深思熟慮,以為單靠破壞可令政府失去威信,逼使其改革,甚至推翻現行的政治架構。但對於如何改革、推翻後如何建立新政府,被告與大部分參與社會運動的人一樣,均「不大了了」。

法官指,案發時社會情緒逐漸回落、開始休養生息,被告行為是將 2019 年末、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重新挑釁其他對社會依然不滿的人。

官:6 人分工合作 非孤狼式行為

他又指,本案 6 人分工合作,並非「孤狼式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傷亡,惟涉案地點商住樓宇林立、人煙稠密,一旦火勢失控將難以收拾,合理量刑應為 4 年監禁。

官:「自命是意見領袖的人」影響年輕人

法官指兩人案發時 16 歲、心智尚未成熟,但強調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不是任意妄為、減刑理由。他又指「自命是意見領袖的人」、「年青人的導師」及「旁邊搖旗吶喊的道旁兒」影響年輕人,最後卻是不知世途險惡的年輕人付出代價。

官寄語兩被告把握生命

就陳鴻輝的背景,法官透露他是同案另一被告陳鴻基的表弟、亦是莫熙陽的同學,認為他受兩人影響,即使他懸崖勒馬 ,在縱火前離開酒店,但「刑責不比其他人少」。法庭考慮兩人還押逾兩個月、不應抹殺他們改善的可能性,終判兩人入勞教中心。

法官又表示,希望事件不會對兩人的生命軌跡造成太大損害,寄語兩人把握餘下生命,好好使用及學習,做一個負責任及明理的人。

官拒接納女被告供詞 指說法如活在平行空間

女被告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侍應)否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毁財產兩罪,同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林早前供稱,是另一被告陳國強的女友,陳帶她到涉案酒店房間時,才發現有其他被告在內。她沒有與其他人交談,但承認曾與其他被告外出。

法官不接納林的證供,指其說法不合理。他表示,林聲稱看不到房間內的石油氣罐、聞不到房內濃烈的電油,質疑「不可能長期對身邊事物不聞不問,亦不可能對身邊事無知無覺」。法官又指,與其他被告多次出入酒店房間及逛街,卻對行動不聞不問;就縱火事件,她稱不知道為何換黑衣、要逃離現場,「説法更仿似她活在一個平行空間之內」。

官指女被告有共同目的參與破壞

法官續指,雖然本案沒有證供直接顯示,林實際上在緃火現場的行為,但考慮她曾更衣、蒙臉等,可證明她與同案被告有相同目的,實際參與整個破壞行動,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押至 10 月 12 日判刑,以候背景報告,期間林還押。

3 被告早前認罪 被判監、入勞教中心

同案 3 名被告陳鴻基(24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及劉智曦(17 歲,中四生)早前承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等罪,兩名成年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未成年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指,2020 年 2 月 4 日,其中 5 人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的一段車路;6 人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5 日期間,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的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易燃液體、噴漆等物品。

DCCC 1073、1074/2020(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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