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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女子油麻地掟汽油彈等兩罪成 判囚 34 個月 4 歲女兒旁聽席細聲喚被告「媽媽」

20 歲女子油麻地掟汽油彈等兩罪成 判囚 34 個月 4 歲女兒旁聽席細聲喚被告「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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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名男女被指 2020 年 2 月在油麻地掟汽油彈、酒店藏汽油彈等物品。案中唯一不認罪的女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2 罪罪成,周三(12 日)在區域法院共被判囚 34 個月。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與同案行為,「顯然是希望把熄滅的暴力活動,從灰燼中再次燃起」,幸沒造成嚴重人命或財產傷亡,又指考慮被告身世可憐、感情坎坷,受當時男友、同案被告影響犯案,決定採較低量刑起點及行使酌情權減刑。

女被告為單親母親,育有 4 歲女兒。休庭時,每逢女被告望向旁聽席,其父邊手抱外孫女,邊叫她向被告做心形手勢,「舉高啲,如果唔係睇唔到」、「你睇下人哋(旁聽者)都整(心心)」。女童則由要外祖父要求,到後期主動以手臂比心,期間數度細聲地喚「媽媽」,獲被告瞇眼回應。
官:被告行為企圖令他人作類似暴力行為

被告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侍應)周三就兩罪,共被判囚 34 個月。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控方沒提及本案背景,但他以司法認知,裁定本案是 2019 年事件的餘波,指被告與同案被告行為,「顯然是希望把熄滅的暴力活動,從灰燼中再次燃起」,「企圖令其他對社會仍有不滿者,作出類似暴力行為」,而案發地點是人煙稠密、商住林立之處,幸沒引起嚴重人命或財產傷亡。

官:屬追隨者角色調低量刑起點
因身世可憐酌情減刑

法官表示,涉案達 6 人之多、有分工合作,「明顯是有系統地重複干犯有關罪案」,認為合理刑期起點應為判囚 4 年,但接納被告角色屬追隨者多於領袖、參與程度較低,遂下調至以判囚 3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續說,根據辯方及感化官提交資料,被告身世可憐、感情坎坷,如母親是賭徒、患精神病、行為怪異,雙親為此不時吵架,影響她成績欠佳,15 歲起便工作,誕下女兒後時任男友失聯,此後獨自撫養女兒,案發時與同案被告陳國強拍拖,受其影響及法律意識薄弱下犯案。

官指,對法律無知不是減刑因素或諉過於人的理由,沒案底也是普通市民應有之義,而其背景及際遇雖非有效減刑理由,但決定行使酌情權,就兩罪判囚共 34 個月。

辯方求情:沒領導角色
年滿 20 歲女性除判監外沒選擇 望輕判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指,本案沒證據指被告林天詠有領導、主動或積極參與角色,亦沒證據指林有份掟汽油彈,而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似其他認罪被告可享認罪扣減,或令角色及參與程度「最細」、「無做破壞行為」的林,「係本案入面可能係接受最重刑罰𠴱個人」。另她已年滿 20 歲,且為女性,不似男被告還可考慮勞教中心,望予減刑。

法官判刑時回應指,辯方說法是目前被告被判最重,「言下之意是有不公之義」,但認罪扣減做法由來已久,律師團體給予意見後決定不認罪,最後承擔此結果,「並非可作求情減刑理由」。

法官又指,年滿 20 歲女被告餘下判監選項,是法例訂明,故法庭不能因被告不能判入勞教中心而予減刑。

懲教署管轄的勞教中心,對象為 14 至 24 歲男性定罪人士,講求遵守嚴格紀律及進行重度勞動工作(見「法律 101」文章)。

同案另 5 被告認罪
判入勞教中心、囚 4 年 2 個月

本案有 6 名被告,除女被告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侍應)外,其餘 5 人即陳鴻基(24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及劉智曦(17 歲,中四生)、莫熙陽(案發時 16 歲)、陳鴻輝(案發時 16 歲),先後承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等罪,2 名成年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 3 名未成年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DCCC1073、10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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