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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認酒店製汽油彈後掟馬路 判囚 50 月 官:令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兩青年認酒店製汽油彈後掟馬路 判囚 50 月 官:令暴力灰燼死灰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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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初,5 青年被指在油麻地馬路掟汽油彈被捕,警方其後在他們租用的酒店單位,搜出汽油彈、液化石油氣等易燃物品,再拘一人。他們被控縱火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其中兩人被指有份掟汽油彈,周一(30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同被判囚 4 年 2 個月。

法官練錦鴻表示,本案是 2019 年下半年社會運動動蕩的餘波,被告的行為把 2019 年末漸已熄滅的暴力灰燼死灰復燃,而被告與一些沒深思熟慮的人一樣,以為單靠破壞可令政府失去威信,從而無從管治,甚至推翻現行的政治架構。至於如何改革、推翻之後怎樣建立新的政府,被告與參與社會運動的大部分人,都「不大了了」。

官:被告打算有系統重複犯案

法官指,針對縱火罪,本案有別案例下的一般情況,因從案情中可見被告明顯打算有系統地重複干犯有關罪行,例如他們在油麻地租用酒店房作基地,多次到附近不同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工具及腐蝕性液體製作汽油彈。雖然本案不涉嚴重人命或財物傷亡,但犯案地點商住樓宇林立、人煙稠密,一旦火勢失控將難以收拾,犯案者顯然對其他人的性命財產漠不關心。

官:被告只獲認罪扣減

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法官指被告租用民用地區,製作極之危險的汽油彈,而所用材料成份極之不穩定。如偶有不慎,將令酒店內的人及財物受到極大損害。

法官最終就兩被告的縱火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的量刑起點,分別訂為判監 5 年半及 3 年,二人的家庭背景不構成減刑因素,只獲得認罪扣減,以及因案情部分重疊,有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囚 4 年 2 個月。

被告曾用手機搜尋燃燒彈資料

同意案情指,6 名被告在 2020 年 2 月 3 至 5 日,租住油麻地一間酒店客房作犯案基地,期間 6 人行動一致,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舖及便利店,購買材料製作汽油彈,包括腐蝕性液體等。

首 5 被告在 2 月 4 日由酒店出發,到案發地點架設路障,並掟約 5 枚點燃汽油彈焚燒路障及車路,現場有巴士等車輛。5 人縱火後,逃往附近的中學更換裝束,首被告與另外四人分道而行,其後首被告陳鴻基被警員拘捕,警誡下稱他們一行 5 人帶同汽油彈由酒店房出發,他有份架設路障、阻礙行車。警方其後驗其手機,發現他在案發時段曾搜尋「燃燒彈材料」。

警方追查另外 4 人,得悉他們逃回酒店後到場拘捕,發現房間充滿汽油味,當眼處散落易燃和腐蝕液體,以及五金舖購物收據。專家報告指,房內物料足夠製作 10 枚汽油彈,其中一支載有深啡色液體玻璃樽內含 41% 濃度硫酸,具高度腐蝕性,可引致嚴重皮膚燒傷及永久視覺受損。次被告陳國強在警誡下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有掟汽油彈。

辯方:被告還押期間祖輩逝世未能奔喪

辯方求情指,陳鴻基在現場被截停時坦白認罪,與警方調查過程亦合作。他由祖父母帶大,本案對他最大懲罰是未能盡孝為祖母赴喪。陳國強的外祖母亦在他還押期間逝世,未能奔喪,但被告還押時仍積極進修,報讀中大心理學相關課程。

兩被告案發時未成年

6 名被告依次為陳鴻基(26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林天詠(20 歲,侍應)、劉智曦(17 歲,學生)、莫熙陽 (17 歲,學生)及陳鴻輝。其中劉智曦早前承認兩罪,被判入勞教中心。

首 5 人同被控一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政府財產,即該交界的一段車路。6 人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們於 2020年 2 月 3 日至 5 日,在油麻地 Casa Deluxe Hotel 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 10 枚汽油彈、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鎚、兩罐罐裝石油氣及 4 罐噴漆。

劉、莫被控另一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在九龍城衛環里 8 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DCCC 1073、1074/2020(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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