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青衣海悅花園助理物業主任,被控於 2018 年盜竊業主立案法團約 200 萬元管理費。一人早前認罪,轉任控方證人;另一人不認罪受審,及後被裁定罪成,周一(2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6 個月。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指,被告屬主導角色,案件歷時 8 個月,涉款逾 200 萬元,但接納其親友求情,指被告性格善良,是次犯案不符其一貫性格,加上案件歷經延誤,令被告及家人蒙受心理壓力,遂予以減刑。
官:被告屬主導角色
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黃兆泉為家中經濟支柱,過往曾發展工程公司副業,惟被拖欠款項,出現經濟壓力而干犯本案。辯方指本案罪行雖然嚴重,但犯案手法原始,非高度計劃或有系統犯罪,亦不涉偽造文件。
官續指,辯方指出黃自 2019 年被捕,直至 2023 年才遭正式落案起訴,及後控罪的金額及時長等詳情多番修訂,令黃及其家人蒙受心理壓力,但黃被捕後仍進修,以及繼續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其工作表現獲得肯定。
官指出,本案涉違反誠信,黃屬主導角色,案件歷時 8 個月,涉案款項逾 200 萬元,故以 4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惟接納黃的親友在求情信中指,被告性格善良,是次犯案不符其一貫性格,加上案件歷經延誤,遂予以減刑,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3 年 6 個月。
案情:被告向同事認挪用管理費
案情指,被告翁浚峰及黃兆泉為助理物業主任,黃負責收取管理費並存入銀行,翁則負責管理法團帳目和收取管理費等。及後黃多次拖延向翁提交入數紙,甚至沒再向翁提供入數紙。黃在翁查問下,承認工程生意周轉不靈,沒將管理費存入銀行,並答應翁會稍後歸還,翁遂協助黃向上司隱瞞事件。
案情續指,至 2018 年 9 月,法團打算發出支票支付清潔、保安費,發現戶口餘款不足。及後黃向經理承認,曾挪用法團約 70 萬元資金,而法團經點算後,則發現屋苑應收約 630 萬元管理費,但銀行紀錄只有約 416 萬元。
同案被告早前轉任控方證人
被告翁浚峰(被起訴時 27 歲)及黃兆泉(被起訴時 32 歲、現年 34 歲),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二人約於 2018 年 1 月某日至 9 月某日,在香港盜竊約 213 萬元,該筆款項屬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財產。
翁浚峰早前認罪,並轉任控方證人,被判囚 13 個月。
DCCC90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