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挪用青衣海悅花園200萬元管理費 助理物業主任盜竊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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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青衣海悅花園助理物業主任,被控 2018 年盜竊業主立案法團約 200 萬元管理費。一人早前認罪判囚,轉任控方證人;另一人不認罪受審,周三(12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盜竊罪成,還押 12 月 22 日判刑。

案情提及,被告向同事稱,其工程生意周轉不靈,承認沒將管理費存入銀行,又答應會歸還,獲同事協助隱瞞。官裁決時指,被告事後承認挪用管理費,又指根據其辭職信內容、職員事後與其母見面商討賠償事宜,均能印證他的招認。

同案被告早前認罪
轉任控方證人

本案兩名被告為翁浚峰(被起訴時 27 歲)及黃兆泉(被起訴時 32 歲、現年 34 歲),同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審理。

控罪指,二人約於 2018 年 1 月某日至 9 月某日,在香港盜竊約 213 萬元,該筆款項屬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財產。

翁浚峰早前認罪,並轉任控方證人,被判囚 13 個月;黃兆泉不認罪受審。

案情:被告向同事稱周轉不靈
認挪用管理費

官總結案情指,海悅花園業主立案法團自 2015 年 9 月起,僱用威格斯物業管理及警衛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兩名被告翁浚峰、黃兆泉案發時為助理物業主任,黃負責收取管理費並存入銀行,翁則負責管理法團帳目和收取管理費等。

官指,本來黃每日會向銀行入數,並向翁提交入數紙,但案發時黃多次拖延,最後沒再向翁提供入數紙。翁向黃查問,黃指其工程生意周轉不靈,承認沒將管理費存入銀行,並答應翁會稍後會歸還,翁遂協助黃向上司隱瞞事件。

官續指,屋苑每月收取約 70 萬元管理費,住戶繳交的支票和現金,會存放在管理處一個抽屜內,而兩名被告各保管一條抽屜鎖匙。

案情:法團開會揭發事件

官指,2018 年 9 月,法團打算發出支票支付清潔、保安費時,因戶口餘款不足未能兌現。同年 10 月 15 日,黃向經理坦白承認,曾挪用法團約 70 萬元資金。翌日,法團開會追查原因,揭發事件,多名職員在法團會議後,逗留管理處約 3 小時清點損失。

案發時,屋苑應收約 630 萬元管理費,但銀行紀錄只有約 416 萬元。

官:辭職信內容等印證招認

官分析時指,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接納黃兆泉對經理作出的招認,即承認曾挪用管理費。她指,根據黃提交的辭職信內容、職員在東窗事發後,與黃的母親見面商討賠償事宜,均能印證黃的招認。官認為,黃的行為不誠實,裁定盜竊罪成。

就控罪提及涉約 213 萬元,官指,由於不能確認法團實際損失金額,故將損失金額下調至 200 萬元,以此金額為基礎處理本案。

控方提及,黃曾任職侍應,已婚並與父母同住,過往沒有案底。辯方則指,剛剛才知道罪成結果,沒有預備書面求情。官聞言斥,一般辯方在裁決前,會先預備求情內容,質疑本案代表大狀沒有這樣做,是「浪費納稅人嘅錢」,將本案押至 12 月 22 日判刑。

DCCC90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