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中大研究生涉去年 9 月在大埔新達廣場扶手電梯偷拍女途人裙底,周四(8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承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情指,被告在警誡下稱因衝動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本為優秀學生,因衝動犯案,案發後積極參與社會服務。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至 1 月 26 日判刑,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保釋。
案情:手機有 5 張裙底照
案情指,2025 年 9 月 23 日下午 4 時許,事主 X 在扶手電梯上,在場另一名男途人發現被告站在 X 身後,手持電話放在 X 的短裙褲下拍攝。X 被提醒後截停被告,並在被告的電話發現 5 張裙底照片,事件報警處理。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因衝動而犯案。
求情:被告本為優秀學生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是醫學博士生研究員,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沒有預謀。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知其行為愚蠢,感到悔不當初,不會重犯。他本為優秀學生,科學研究上有不少文獻。案發後亦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參與有關精神健康及情緒的課程。
辯方指,被告獲父母及妻子讚揚,他亦已上了寶貴的一課,望法庭輕判。
官指控罪嚴重,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及辯方求情等,會先索取報告再作判刑,強調仍會考慮即時監禁。
被告田天(29 歲,報稱中大研究生),被控於2025 年 9 月 23 日,在大埔新達廣場扶手電梯,出於觀察/拍攝女士 X 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 X 衣服下方,觀察/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流動電話。若非該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被告為性目的不誠實地作出以上行為,及不理會自己行為是否獲得 X 同意。
FLCC233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