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足前助教非禮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判詞:原審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港女足前助教非禮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判詞:原審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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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偉(左)(資料圖片)
律政司指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在涉及事主 X 的案件中,黃子偉被控的 3 項非禮罪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訴,就案件呈述提出了兩項議題:

(一)原審裁判官彭亮廷的無罪裁決是否有悖常理;
(二)原審裁判官的行為有否偏坦辯方,包括安排事主屏風作供時有不當、對檢控人員態度有問題等,令旁觀者認為其有偏見、控方不獲公平審訊。

律政司指,原審在拒納 X 的證供時犯錯,包括假定性罪行事主對被告必然表現出「仇視」 或「敵對」,以此假定批評 X 的證供不真確;以及批評 X 可能將 3 罪中的事件先後次序「搞錯」。

律政司認為,原審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剛愎武斷、 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同時就重要事項引述錯誤,沒充分分析核心事項。

原審指 X 沒如實交代與被告關係
原訟庭:X 的訊息支持其立場

判詞引述 X 與被告的 WhatsApp 訊息中提到,「但其實我,真係唔喜歡同人有咁多身體接觸⋯⋯我之前提過話會幫你平反的,我亦可以保密,但條件係希望唔好再發生相似類事件」。原審官指「幫你平反」 4 個字,顯示 X 與被告關係並非普通公事關係,質疑 X 沒有如實交代。

判詞則認為,二人關係一直為上司下屬,X 亦承認與被告成為朋友,而辯方沒挑戰二人關係,且雙方未有在庭上就「幫你平反」 4 字提問或陳詞,原審無從得知其意思。

官認為在此情況下,原審官根本沒有基礎,基於「幫你平反」4 字,達至 X 沒如實交代與被告關係的結論,又指原審官只集中考慮「幫你平反」4 字,除了令人費解,更有斷章取義之嫌。

判詞指,一併考慮訊息整體意思後,反而更支持 X 的立場,即她與被告有朋友及工作關係,而她清楚向被告表示對其「身體接觸」反感及拒絕。

判詞:原審裁定武斷
假定事主「仇視」地作控訴

判詞續指,證據顯示被告旗下公司 Dansport 的工作機會對 X 重要,被告於行內地位舉足輕重,當 X 被問及為何沒即時報警時,X 回答因害怕影響事業,故她案發後也認真工作,回覆被告關於工作的訊息。

判詞同意律政司指,原審官裁定武斷,既與整體證供不符,亦不合理。原審亦假定事主必然要「仇視或敵對」地作出控訴,亦假定事主必然要對侵犯者「抱住一個仇視同埋敵對嘅心態」,不會之後才改變態度去投訴或報警。判詞批評,原審漠視或輕視了 X 的個人因素或處境,特別是二人的關係。

判詞:X 能供述事發細節
即使記錯非禮次序亦非關鍵

至於原審批評 X 的證供「搞錯 」非禮事件次序,判詞指,原審質疑 X 不記得其中一罪的案發地點,但 X 已明言發生在被告的車上,亦清楚提及二人位置、被告行為、她的心情和反應等。即使 X 「調亂」3 次非禮事件的先後次序,她亦能清楚提及案發細節。判詞認為,事件先後次序即使出錯亦非關鍵,不應因而拒納 X 的證供。

此外,X 事發後曾向友人訴說遭非禮一事,提到被告對她有「身體接觸」、「成日抽水」及「愈來愈過火」等。原審則認為由於訊息沒明言「啱啱」或「琴日」被非禮,裁定訊息與案無關。判詞批評,原審官假定事主必然會以某一種方式向朋友作出投訴,如「黃 Sir 啱啱琴日先抽過我水」 等,其裁定「未免過於苛刻而且不合情理」。

判詞認為,原審官的要求不切實際,「一般正常人溝通時不一定會機械式或準確地提及日期、時間、地點、人物等」,原審的裁斷不合理、不公允。

前助教被控 3 項非禮罪

黃子偉(39 歲,報稱足球教練)被控 3 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在香港某工廠大廈和某車內非禮 X;並於同年 9 月 23 日,在香港某工廠大廈非禮 X。原審裁判官彭亮廷裁定他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HCMA143/2024 、HCMA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