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否認刑毀等 擬審訊時作供

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否認刑毀等 擬審訊時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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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擬審訊時作供

庭上透露,審訊總共會有 18 名控方證人,其中 3 名為專家證人,有關報告已預備好;辯方則指,仍需要尋找一位合適的專家。辯方另透露被告擬作供,亦會爭議其他船員的證供,以及船上運作、專家證供等議題。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5 日作審前覆核,屆時再訂審期,並着控辯盡快通知法庭審訊所需日數。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翻查資料,本案於 2025 年 5 月首提堂,被告一直還押,至今逾 270 天。

「新新北極熊」號在港註冊

被告萬文國(被起訴時 43 歲,報稱職業為船長),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出庭。萬需要當值律師服務,由大律師宗銘誠代表。

就刑事毀壞罪,萬被指於 2023 年 10 月 8 日,約凌晨 2 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 年 10 月 8 日,早上 7 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萬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 2024 年 9 月發出,分別指他在 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身為 169 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3 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ESCC1210/2025、ESS24218-242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