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被指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否認煽動罪。案件周四(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四日審訊。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被告警誡會面可呈堂,同時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5 月 27 日續。
辯方提及,被告在第一個錄影會面,只說對「加價」及「社區一啲嘢」不滿,卻在 15 分鐘後的第二次會面突然提到「憎恨政府」,質疑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警員在第一個會面後誘導被告作出回答。
第三日審訊|辯方專家:因解離症作脫序行為
辯方:警不察覺被告表現異常
缺乏對自閉認知
辯方反對被告的 4 次警誡會面供詞呈堂,指他不自願作出招認。控辯早前就此傳召國安處警員18392 許正偉(音譯)、警員 11298 葉家輝,以及精神科專家證人譚務成及黃重光。
辯方周四就警誡會面呈堂性陳詞,指葉家輝確認根據警隊內部指引,警員在處理患自閉症或解離症疑犯時,須確認疑犯有否俗稱「白卡」的精神病歷咭,或留意疑犯能否自然回答問題,若有懷疑須向案件主管報告。
辯方續指,但葉稱當時被告與平常人無分別,直至出庭作供才知道他獲醫生診斷患自閉症及解離症,葉在盤問下才承認,有留意到被告嘴角抽搐,亦沒有留意被告與他有否眼神接觸。
辯方續指,控方專家證人譚務成稱,被告在警誡會面表現正常,回答乾淨俐落,亦有正常眼神接觸,臉部抽搐只屬神經抽動,不覺他有焦慮情緒。相反,辯方專家證人黃重光則指,被告作答時句子支離破碎,語調單調,亦可以肯定當時他沒有眼神接觸。而葉亦同意,被告說話不順暢,作答時會重覆句子的一部分。
辯方質疑,被告說話斷續、語調單調、抽搐等表現,很難說是與正常人無分別。而葉當天與被告接觸近 9 個半小時,應該具備基本觀察能力及敏感度,識別對方是否精神病患,惟葉拒絕承認察覺到被告表現異於常人,沒有問過被告需否家人陪同進行警誡會面,反映他缺乏對自閉症的認識,揭示前線警員在識別精神病患方面的訓練不足,導致他們過於依賴主管判斷。
辯方:被告寫「林鄭下台」
明顯脫離現實
辯方引述,在第一個錄影會面中,葉家輝問被告在男廁寫字句的目的,被告稱「為咗令人知道、知道呢樣嘢,從而令人對政府有啲不滿意見,可能有同意」,寫「炸死李家超」和「林鄭下台」則是要引起對其政策的不滿,惟辯方指,涉案字句實際上與政府或政策無關,顯示被告無法理解葉的提問。
辯方續指,案發時林鄭月娥已卸任特首一職,被告在廁所寫「林鄭下台」, 明顯脫離現實陳述,亦印證被告案發時處於不理性(irrational)的狀態,思緒情緒影響判斷。但葉不覺得有何不妥,反映他根本沒有思考被告回答的合理性。
辯方指,一般有經驗的警員理應要追問被告為何要寫離任特首的名字,但葉沒有這樣做。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辯方:被告突提「憎恨政府」
質疑警員誘導作答
辯方又引述,當葉家輝追問被告對政府施政有何不滿,被告的回答停留在「加價」、「社區一啲嘢」,無法指出具體政策,符合自閉症患者難以回答複雜問題、只能給予空泛抽象答案的特徵。然而,葉將被告不滿「加價」解讀成危害國家安全,判斷明顯出現偏差。
辯方又提及,被告在第一個錄影會面中,只說對「加價」及「社區一啲嘢」不滿,卻在第二次的錄影會面中突然提到「憎恨政府」。兩次錄影會面之間只相隔 15 分鐘,被告答案轉變,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許正偉認為被告在第一個錄影會面的回答與國安無關,無法達到起訴標準,故在第一個錄影會面後,誘導被告作出「憎恨政府」的回答。
辯方形容,被告在第二次錄影會面中作出「鸚鵡式回答」,不斷重覆「憎恨政府」,無法解釋為何別人看到涉案字句會「憎恨政府」。
辯方:被告根本不理解
「憎恨政府」意思
針對第三次錄影會面,辯方指警員問及犯案原因時,被告支吾以對,花了 20 秒才完成答案。而葉家輝同意被告表現焦慮,但指相信他是因為意識到自己作出了違法行為。相反,譚務成就指不覺得被告有焦慮。
辯方引述,黃重光解釋被告有自閉症,無法透過身體語言表達情緒,質疑若然被告真的因為知道自己犯法而變得緊張,為何在第三個錄影會面才有口吃情況。辯方指,被告無法解釋引起「憎恨政府」的原因,因為他根本不理解「憎恨政府」意思,「大腦處理唔到」。
此外,辯方指被告在廁所寫字是受到自閉症及解離症影響,缺乏政治動機,亦非出於對於政策不滿。被告知道自己曾在廁所寫字,但這不等於他理解其行為的意義及後果,被告若想煽動,必然會將涉案字句寫在當眼處,卻選擇寫在有密碼才能進入的廁所內,反映他不是希望公開讓人看見,沒有煽動意圖。
官裁定會面可呈堂、表證成立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辯方陳詞後,裁定被告在自願情況下作出警誡會面,接納會面供詞作為呈堂證供,同時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5 月 27 日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主控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被告由大律師何同殷代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
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