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施續作供:為迎合事主互稱「老公老婆」

施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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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為迎合事主互稱「老公老婆」

施駿興早前在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主問下,供稱他與 X 拍拖期間,對方要求他更改 Facebook 關係狀況設定為「情侶」等,繼而衍生兩人互稱「老公老婆」。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周四繼續盤問,關注施與事主在 Facebook 以外,會否互稱「老公老婆」。施表示,不會在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如此相稱,又指是 X 要求互稱「老公老婆」,「有一兩次係被迫嘅情況下去稱呼佢」,而兩人拍拖至 2011 年 4 月、5 月時,他便認為「好啦,為咗迎合佢,都會咁樣去叫」。

控方指出案情,指是施要求以「老公老婆」互稱,惟 X 認為此稱呼「好似老」,不願以此相稱。施不同意。

施同意曾送情人節禮物
否認要求事主「回禮」

控方指出,施駿興 2011 年 2 月 14 日情人節曾贈送一盞自製的玫瑰花形燈予 X。施稱,「有呢個可能性,唔記得送咩」,但同意當日曾送禮。

法官陳廣池質疑,若該花形燈為自製,為何施會忘記。控方補充,該燈的燈罩上,以螢光劑寫有兩人名字,而開燈後,燈罩會顯示兩人的名字。施遂表示,「有個咁嘅物件,但唔會係自製,係買返嚟喺上面寫個字咁解」,並同意他在燈罩寫上兩人名字。

控方關注施拍拖期間送禮予 X 的情況。施稱,當時送禮物予 X 的次數多,包括在尖沙咀海港城 LCX 購入的電子錶、agnès b. SPORT 頸鏈等。

控方指出案情,指施 2011 年 2 月 14 日送禮予 X 後,要求對方於 3 月 14 日白色情人節「回禮」,又稱要以「白色嘅嘢」慶祝。施一一否認。

控方:虛構在家與設計師商討項目
施否認

施駿興早前供稱 2011 年 3 月 14 日上午,在家中處理舞台劇《香港船與島的故事》的燈光設計,及後亦在住所與一名王姓佈景設計師商討舞台劇項目。

控方展示上述設計文件,顯示製作日期為 2010 年 3 月 14 日。施解釋,從電腦文件排序可見《香》於 2011 年演出,又指「我而家睇返份文件,都係覺得係 2011 年畫」。控方追問,施是否以《香》的演出日期推算日子。施稱「唔使推算」,因從文件可見製作及修訂日期。

控方關注,施當日有否與王商討上述設計文件。施稱,開會期間曾「輕輕講過」,但確認該文件沒寫上王的名字。

控方指出案情,指施供述在家與王商討項目一事屬虛構,而該設計文件於 2010 年製作,而非 2011 年。施均否認。

控方續向施指出,X 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應邀前往他的住所,期間他主動擁抱、親吻及脫去兩人衣物,再親吻 X 的臉、耳朵、胸部等,觸摸 X 的私處,捉着 X 的手為其手淫,兩人最終在沒使用安全套下進行性行為,而兩人在該日之後亦有發生性行為。施一一否認,強調兩人從沒發生性行為。

施同意因「熱情減卻」減少見面

施駿興在控方盤問下同意,2011 年 11 月與 X 見面次數較以往少,但否認自 2012 年 2 月起才減少見面。施另同意,他因為工作忙碌及「熱情減卻」故減少見對方。

控方關注施的工作時間。施指,如需準備演出,其工時長達 14 小時,又指由於他並非在香港演藝學院畢業,至 2009 年 10 月開始承接舞台劇演出,他每天都需觀看 Youtube 影片等,增進燈光設計的知識,睡眠時間僅 2 至 3 小時,情況維持至 2013 年及 2014 年。

控方質疑,既然施 2010 年 10 月拍拖時已出現工作忙碌的情況,似乎「熱情減卻」才是兩人減少見面的原因。施同意。

官問若沒看《那》
是否不會熱情減卻

控方續關注,施駿興對事主「熱情減卻」的時間點。施指 2011 年 10 月是「最大轉捩點」,因當時觀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後,憶起往日讀中學時的暗戀對象,「熱情確實係減卻咗好多」。

官追問,若他沒觀看該電影,是否就不會「熱情減卻」。施稱,「我相信呢件事唔會有咁大嘅變化」。

控方問及施與暗戀對象的相識過程。施指,兩人於上學時、等待早會開始期間認識,初時會在該段時間聊天,最印象深刻是某日兩人在儲物櫃取物時,對方突然滑倒,「就好似電影咁,我扶住咗佢」。

施續指,他 2004 年中學畢業後至 2011 年不時想起該暗戀對象,亦會到陸運會「偷望」對方,但兩人並無聯絡,而他與 X 分手後,亦不曾向 X 透露新戀情。

控方指出案情,指施 2012 年 2 月起對 X 態度轉差,最終由 X 於同年提出分手。施否認。

施:事主與友人討論
會否與跆拳道老師「一齊」

施駿興早前供稱,X 經常與跆拳道老師吃宵夜,該老師更邀約 X 前往其寓所,屬他與事主分手的另一原因。控方問,施如何得知上述情況。

施回應,曾聽到 X 與友人談論對各自跆拳道老師的看法,形容「好多好奇怪嘅內容」,例如兩人談及「你會唔會同個老師一齊」,令他對 X 產生懷疑,繼而偷看 X 與跆拳道老師的 WhatsApp 對話並得知上述情況,施和 X 最終就此事吵架,故他前往中心投訴。

控方指出案情,指 X 當時感到跆拳道老師「對佢有唔同」,故向施求救,而施為幫助 X 才到中心投訴,施所供稱有關 X 與老師約會屬虛構。施均否認。

施:事主曾在劇院大堂
與友人大笑、進食

就施駿興早前稱,合作藝團不滿 X 多次在施工作期間探班,控方關注 X 有否在工作地點「出醜」。

施稱,他在元朗劇院準備藝團「多空間」的演出時,X 與友人坐在劇院一樓大堂位置,兩人大笑和進食,引起藝團負責人注意,着身兼舞台監督的施處理,最終兩人應施的建議離開。

施在控方追問下同意,元朗劇院屬公眾地方,事件發生時是「日光日白」,為辦公時間,但補充劇院一樓在非演出情況不會開放。

施續指,X 亦多次前往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在露天位置「默默地坐喺度等」,其中一、兩次穿校服,雖然他認為 X 沒影響其工作,但相關藝團不滿有其他人長期在該地方,擔心 X 會影響工作。

控方指出,施杜撰合作藝團投訴事主探班一事。施否認。

施:覺得分手處理不理想

控方關注施駿興在兩人分手後,不理會 X 的多次致電及發送短訊情況。施同意不應以「逃避」方式處理,稱「我覺得成個分手過程唔理想,都覺得呢件事做得唔好」。

施續指,曾與朋友談及 X 多番嘗試聯絡,朋友則建議「分手咪分手囉」,又着施「唔好拖拖拉拉」、「灑脫啲」。施又指,擔心會被暗戀對象「撞破」兩人糾纏不清的情況,但同意他在 2011 年 11 至 12 月期間未採取任何措施解決。

施:任職模特兒被教導
拍照表情變浮誇

控方完成盤問,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開始覆問,關注施駿興何時出現「嘟嘴」拍照的習慣。

施指 2005 年起任職模特兒,至 2006、2007 年轉為全職,拍攝時曾有人稱「企喺度影相唔好睇,吸引唔到觀眾」,便教導如何擺姿勢及不同表情,故自此拍照時會「嘟嘴」,表情亦會變得浮誇。

官問及施與 X 於 2012 年 4 月 5 日的合照中,為何施「揦埋塊面」。施解釋,「我係好唔想出呢一次街,所有相片我都唔係好高興嘅樣子,甚至有啲相我係完全遮住咗自己個樣」。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