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期間阻差罪成判囚5日 陳朗昇提定罪及刑罰上訴 5.29頒判決

陳朗昇

分享:

上訴方爭議警方未能客觀證陳可疑

案件去年 12  月 16 日於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認為,除案發時有機會有人示威、陳曾打斜過馬路,警員不能證明,陳案發時客觀地有可疑,警員沒權截查陳。

答辯方則指,要從大環境觀看案件,稱業主大會有機會有人示威,陳被截查時身旁有一名男子,孭黑色大背囊,有機會前往示威,警員是合理截查陳。另就刑罰上訴,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改判社服令。答辯方則指陳沒有悔意,不符合社服令要求。

陳朗昇
記協前主席陳朗昇(資料相片)
原審:陳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案件於 2023 年 5 月開審,案發時截查陳朗昇的便衣警員供稱,收到情報指有人鼓吹媒體和居民到場表達不滿和訴求,評估或會發生混亂。當時見陳與同行男子打斜過馬路,被告以手按著斜孭袋,認為他們或打算示威,故將他們截停。

陳朗昇在案件表證成立後作供,指截查警員兩度「好快咁」拿出卡套,但沒回應其提問,及後多名警員走近,截查警亦沒再要求他盡快出示身份證。陳解釋,因自己曾遭公開身份證資料,故希望問清楚截查警員的資料,「如果中間有咩差池,我都可以根據我問嘅資料跟進投訴。」

原審裁判官梁嘉琪拒絕接納陳的證供,指陳於盤問時表示要先了解警員身分,惟他及後指,警員最終沒提供姓名和編號,但他仍打算出示身份證,可見其證供前後轉變。

梁亦接納警員有合理理由截查陳,又指案發時警員已道出身分,達到陳的發問目的,惟陳仍繼續詢問,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地發問」。

HCMA468/2023(WKCC33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