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拖鞋打死5個月大柴犬囚6月 高院駁回上訴指證據充分

男子用拖鞋打死5月大柴犬判囚6月 高院駁回上訴指證據充分

分享:

案情:曾招認因「教狗」打柴犬

上訴人靳琮皓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指他於 2023 年 1 月 17 日,在葵涌廣場 20 樓某單位殘酷地打一隻柴犬,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曾向某證人稱自己用力過猛、把柴犬打死。另在警誡會面下,招認稱「我隻柴犬叫建寧,好鬼曳,所以有時咪會打佢幾下囉」、「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佢點解死咗我真係唔知」等,並提及曾用白色拖鞋打狗。

原審拒納屬一時戲言

辯方案情則指,上訴人因心情欠佳、覺得該證人煩厭,才稱自己打死了柴犬,以免證人繼續煩擾他,有關言論「只是一時戲言」。

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供詞不合情理,若想證人停止追問,可以不回覆對方,但他偏偏告訴對方「宜家得翻一隻」,證人必會追問下去;又指上訴人作供時反覆,是明知自己難以自圓其說,才如此迴避問題。原審最終裁定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以白色拖鞋打柴犬致其死亡,罪成判囚。

高院:稱證據充分、原審裁斷正確

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詞指,證人曾在 WhatsApp 對上訴人稱「好掛住兩隻狗」,惟上訴人覆「而家得翻一隻」、「建寧死左」、「我打死左」、「我用力過猛」等,及後又在與警方會面下稱「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而警方事後亦檢取打該柴犬的白色拖鞋。法官認為,證供相當充分、原審裁斷正確,駁回定罪上訴。

判詞又指,考慮兩宗案例後,認為本案情節嚴重,包括上訴人打狗的力度足致其死亡,判監 6 個月恰當,不屬過重,同時駁回刑罰上訴,維持原判。

HCMA230/2024(WKCC300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