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原訂周三( 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與控方商討索取未被使用的資料,包括事主 X 向警方作出的其他投訴;控方反對申請,指被告早前已用相同理由申請押後。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 7 月 15 日再訊,並表明是「最後一次」押後,蘇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另透露,將向資深大律師就本案索取意見。

案件於去年 12 月首提堂,周三(27 日)前共 3 次聆訊,擁有大律師資格的蘇信恩均代表自己,周三蘇由一名姓鄭的律師代表。
庭上透露向資深大狀索意見
甫開庭,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法庭收到一封信件,內容有關辯方申請押後,但控方反對。
控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解釋,辯方希望控方披露部分未被使用的資料,包括事主向警方作出的其他投訴內容,但辯方仍未正式發出要求,上次 4 月聆訊時辯方亦以相同理由申押後。
辯方回應指,需要兩星期向控方索取文件,亦需時向資深大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再向控方作書面陳述。官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5 日再訊,並表明是「最後一次」押後。
控罪涉兩事主
涉案被告為蘇信恩(起訴時 32 歲,大律師)。案件去年 12 月首提堂時,他以保護事主為由,向法庭申請禁止披露被告姓名,解釋稱在「拼湊識別」下,其姓名或身分可令人輕易知悉事主的身分。
法庭一度批准以「A」代稱蘇,至案件今年 1 月再訊時,官獲控方澄清後認為,他人從蘇的姓名推測出事主身分的機會「微乎其微」,故撤銷命令。
蘇信恩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他被控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西營盤水街一單位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以及同日同地,在控罪一以外的情況,猥褻侵犯 X。
今年 4 月控方為蘇新增一項「猥褻侵犯」及兩項「普通襲擊」罪,所涉地點均為上述水街單位。控罪指,他於 2014 年 3 月 11 日,猥褻侵犯、襲擊 Y ;以及在同年 10 月某日襲擊 Y。
ESCC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