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涉於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周三(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事主供稱,當日要求被告照顧兩個月大兒子,被告拒絕並捉其手,將她推跌在沙發上。
事主指,被告曾多次施襲,包括以皮帶抽打、將其手按在煎鍋上,又指丈夫指女人不應有手機,故收起她的手機,令她遇襲後無法報案。她又指,來港後得悉被告有外遇,被告曾問能否多娶一女。辯方指事主與被告關係不佳,質疑她誣告;事主否認。
官要求事主除口罩
被告莫哈林( 28 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見法律 101)。控罪指,莫在 2025 年 7 月 20 日,在黃大仙慈樂邨一單位襲擊女事主。警方早前指,被告已停職。
事主戴頭巾、口罩,與被告由同一名烏都語翻譯協助。裁判官吳卓樺問事主,是否因宗教原因戴口罩?官續指,她並非要事主難堪、尷尬,但審訊時她需觀察證人神情。辯方亦指,穆斯林宗教沒規定事主戴口罩;事主終同意除去口罩。
事主:被告捉其手推落沙發
事主供稱,2022 年與被告結婚,兩年後隨夫到港,與被告家人同住慈雲山一個單位。她在 2025 年 6 月與被告產下一子,案發時兒子約兩個月大,當時家中只有他們 3 人。
事主指,案發當日下午 4 時半,她在廚房工作、被告則在客廳。她聽見嬰兒在哭泣,遂叫被告照顧嬰兒,惟被告大聲呼喝指沒有時間、不會照顧嬰兒。隨後被告以右手扭她左手前臂,大力把她推到沙發上。事主開始哭泣,被告不發一語離開單位。
事主翌日帶兒子到醫院求診,期間向一名女子講述事件,對方協助她聯絡社工後報警。控方問,為何她案發後沒有即時報案。事主指她沒有手提電話,亦不懂中文或英文。
事主:在港不獲准用手機
盤問下,事主補充她與被告是遠房親戚,婚事由雙方家長安排。她與被告在 2022 年結婚,2024 年到港。事主憶述,來港前二人關係良好,會以視像或短訊聯絡,但來港後猶如外傭,在家中做家務,感到被操控。
辯方質疑事主為何沒有手機。事主指,到港兩個月後,被告拿走其手機,指女人不應有手機,如要聯絡在巴基斯坦的家人,則要用被告手機。
事主續指,2025 年 7 月案發當日已非首次遭被告襲擊,但由於她沒有手機,無法告知家人或報警。辯方問,事主在港有沒有自由。事主稱沒有,指自己每次外出,都要由被告家人陪同。
事主盤問下另確認,兒子出生後患肝病,要定期到醫院覆診,期間事主以紙巾擦眼淚,官下令短暫休庭。及後事主提及,有時需到醫院過夜陪伴兒子。辯方質疑如有緊急情況,事主應可用手機通知被告或家人。事主指,她會用被告妹妹的手機,但不敢用來聯絡自己家人,因被告會檢查。
辯方再問,為何事主現時有手機?官遂指,她也留意到事主作供時,其手機曾響。事主指,案發翌日她在醫院向一名巴籍女子求助,對方向她送贈手機。
事主:被告稱欲與外遇結婚
辯方問,事主懷孕時需在港延續簽證,期間有否與被告爭執?事主指,她懷孕時甚少與被告對話 ,因知道被告不喜歡她,又指被告當時有外遇,更問她可否多娶一名女子。
辯方指,被告從事貨車司機及輔警,是家庭經濟支柱,亦對家人負責;事主同意。辯方追問,被告關心兒子的健康?事主不同意,指兒子出生後曾留院約兩個月,被告只到醫院探訪兒子一次。辯方質疑事主說謊,事主否認。
事主續指,有次她在醫院陪伴兒子期間,有人從短訊傳來照片,見被告與另一女子看演唱會,遂致電被告表達憤怒。辯方指,事主並不畏與被告衝突,質疑其供詞失實;事主不同意。
辯方又指,事主一心來港,來港後知悉若嬰兒在港出生,即使離婚也可繼續留港。由於她與被告關係不佳因此誣告;事主一概否認。
事主:曾被皮帶抽打、手放煎鍋上
辯方另提到,事主指稱被告不止一次打她。事主指, 她曾因沒為被告的兄弟煮早餐,兩日後被告以皮帶抽打,被告又曾因不滿其家務表現,將她的手按在灼熱的煎鍋上。辯方指,事主與警員錄口供時,只提及手被放煎鍋一事。事主反駁,她有與警員提及部分事件,但警方沒記下。
辯方又引述事主案發後的醫療報告指,事主向醫生提及被告掌摑她、扯其頭髮,但沒提及被推跌在沙發上。事主稱,可能她當時沒有提及。辯方指出,被告沒對被告作出上述的事,更沒有襲擊事主;事主不同意。
KCCC32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