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行人涉亂過馬路的傳票案,經 91 天審訊裁定被告無罪,但指兩名辯方律師虛耗法庭時間,下令兩人須付約 62 萬元訟費。兩辯方律師梁耀祥、侯振輝民事起訴何麗明和檢控人員等 4 人聯合拖延審訊,要求賠償共約 2,140 萬元。
案件周五(12 日)在高院處理傳票聆訊,律政司一方提出剔除訴訟,指申請涉濫用程序,因有關指控已在法庭處理過;司法常務官下令兩原告呈交回覆。亂過馬路案的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亦申請剔除訴訟,排期 7 月 10 日處理。
除何麗明外
3 被告申剔除訴訟
兩名原告依次為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4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處理涉事交通傳票案 ESS39884/2016 的律政司人員、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司長。
高院周五處理由律政司一方,即第二和第四被告的剔除訴訟傳票申請。另兩被告沒到庭,由法律代表應訊。關文渭一方早前亦已提出剔除申請;何麗明一方則沒申請。
律政司一方:原告涉濫用程序
高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問,目前第二被告並未獲辨識身分,只提及是處理該案的律政司人員,問律政司一方的代表會否知道該人的身分?律政司一方稱知道,但提出事件與該人員個人無關,因當時該人是受聘於政府、行使政府指示。
律政司一方亦指,剔除申請的主要基礎是兩名原告涉濫用程序,因兩人對被告的指控,涉重提多項先前已在法庭處理過的議題、構成「間接挑戰」(collateral attack)。律政司一方亦申請屆時把兩被告的剔除訴訟一併聆訊。
官下令兩原告 7 月回應
原告方不同意剔除申請。梁耀祥反駁指本案不涉濫用程序,認為原告可以對律政司的理據挑戰,亦反對把剔除訴訟一併聆訊,因若自己要同時應對兩被告會倍感壓力。
官質疑梁入稟時,已是把 4 人放在同一份入稟狀作出起訴,而沒有拆開 4 案,認為是梁自己的選擇,現時卻說把聆訊一併處理會增添壓力,兩做法顯然矛盾。
官遂下令兩原告在 7 月 9 日前就律政司一方的剔除申請,向法庭存檔回覆誓章。
關文渭一方申剔除 7 月再訊
至於關文渭一方的剔除聆訊,其代表希望可與律政司一方一併聆訊。官問雙方的理據是否類同,都是以濫用程序為基礎?關一方同意,並稱另會提出原告對 4 名被告作出涉及串謀的指控並不成立。官問就後者,會循事實抑或法律方向爭議?關一方稱兩方面都會。
官表示,如關一方擬爭議串謀,且事實、法律兩者都爭議,會令事情變得複雜,或不適宜合併聆訊。官遂指示,關一方的剔除申請暫訂在 7 月 10 日再訊。
至於何麗明一方,其代表稱對剔除暫沒立場,申請讓何麗明在處理另 3 被告剔除事宜時可以缺席,但希望保留她可選擇旁聽的權利。官聞言稱,這是公開法庭,何麗明可以隨時旁聽,他毋須就此給指示。
原案審訊 91 天
入稟狀指,原告梁耀祥是執業大律師,為涉事交通傳票案的辯方大狀。該案於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翌年 10 月 14 日合共審理 91 天。梁與另一原告律師侯振輝在審訊首 40 天代表被告。
首被告關文渭同樣是執業大律師,他自審訊第 17 天起擔任控方外聘大狀。次被告為處理該傳票案的律政司人員。第三被告何麗明為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該案。政府在其合約 2018 年到期後沒續約,並於傳票案完結後終止僱用何。至於第四被告律政司司長,則是 3 名被告的僱主。
HCA190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