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周四(25 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指 3 間科技服務供應商及兩名董事,涉向政府申請科技券時合謀定價,涉及 380 宗申請及 6,000 萬元資助,要求審裁處判處罰款及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入稟狀指,其中一名公司董事希望有公司「湊數」,滿足科技券申請需有 3 間公司競逐的要求,並取得另兩間公司的憑證,包括電子簽署、公司圖章等,在對方同意下代為擬定報價單,旨在增加其公司獲選的機會。其中一公司已承認法律責任,願簽訂合作協議。
競委會指獲創新科技署轉介而跟進案件,調查期間發現涉偽造文書,已轉警方作刑事調查。
一公司已承認法律責任
5 名答辯方依次為「暮晨有限公司」、「福維亞工作室有限公司」、「杰特工作間有限公司」、「暮晨」唯一董事兼股東李施亮,以及「福維亞」唯一董事兼股東王志文。「杰特」已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與競委會簽訂合作協議。
入稟狀指,創科署自 2016 年 11 月推出科技券計劃,資助本地企業使用科技提高生產力或將業務流程升級轉型。署方 2019 年 2 月發出申請指引,列明不能與其他競逐者商討定價。
入稟狀:李代兩公司擬報價單
李施亮、王志文和林達康在名為 Scrapbook Limited 的公司任職時認識,3 人在 2017 年 10 月共同創辦「暮晨」,而王、林 2021 年 3 月將所有股份轉讓給李,李遂成為「暮晨」的唯一董事及股東。
李亦持有「敬畏霧有限公司」,該公司於 2025 年 3 月解散,由於「敬畏霧」已解散,「暮晨」作為尚存的業務實體,須為兩間公司違反《競爭條例》的行為負責。「杰特」和「福維亞」則分別由林達康、王志文全權持有。
競委會指,李施亮負責擬定「福維亞」和「杰特」的報價單,定價一般稍高於「暮晨」和「敬畏霧」,令較低價的「暮晨」和「敬畏霧」更容易獲選。
兩公司幾乎不曾獲選
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杰特」遞交 255 張報價單,每次均與「暮晨」或「敬畏霧」競逐,但「杰特」從沒獲選,幾乎每次都是「暮晨」或「敬畏霧」獲選。
「福維亞」有 191 次與「暮晨」或「敬畏霧」逐標,截至 2021 年 6 月,「福維亞」僅 15 次獲選,成功率僅 7.85%。
李以「杰特」湊數參與報價
入稟狀續指,在 2019 年某天,李向林表示希望可以使用「杰特」來「湊數」滿足計劃要求,林隨後將「杰特」的報價單範本、公司印章和他的電子簽署交給李,亦知道李會用作準備「杰特」的報價單來圍標。
起初李會將「杰特」的報價單以電郵發送給林,林再將報價單轉發給客戶,好讓看來是「杰特」獨自報價。約於 2020 年 11 月,為了簡化程序,林開設一個供李使用的「杰特」公司電郵帳戶,讓李自行將報價單發送給客戶,林幾乎沒有參與報價過程,甚至不知道「杰特」參與了報價。
報價單內容、格式相同
現相同手民之誤
以「暮晨」、「敬畏霧」或「杰特」的名義發出的報價單中,有許多產品規格、定價模式相似或相同,以相同的格式、在同一日發出,甚至部分有相同的手民之誤,反映這批報價單是由同一人或同一批人擬定,而非由不同公司個別擬定。
王志文亦將「福維亞」的報價單範本、他的簽署、公司印章及公司電郵的密碼提供給李,並同意「福維亞」會與「暮晨」、「敬畏霧」一同競逐,過程中兩人會商討報價,王亦知道李會控制最終「福維亞」的報價,定價會令「暮晨」更容易獲選。
「福維亞」、「暮晨」或「敬畏霧」的報價單同樣格式、內容相似,在同一天發出,當中「暮晨」或「敬畏霧」的報價一般低於 30 萬元,「福維亞」同樣參與的報價則長期處於 30 萬以上,它一直未有獲選。
競委會要求罰款及取消董事資格
競委會指有關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巿場、圍標、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要求審裁處宣布 3 間答辯公司違反第一行為守則,李、王兩名答辯人則牽涉違反守則。競委會並申請向 3 間公司施加罰款,及取消兩名董事的資格。
第一行為守則載列於《競爭條例》,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及決定。據競委會網站,守則針對圍標、交換資料等行為。
CTEA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