筲箕灣延齡大廈 16 樓 59 歲住戶,被指多次在天井「掟屎」,並損毀加裝的閉路電視鏡頭。她否認「拋擲糞便或其他髒物」及刑事損壞兩罪,案件周二(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暫委裁判官何子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辯方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15 日裁決。
辯方陳詞指,兩名事主均沒看到有人將涉案鏡頭推到街上,或許是安裝位置貼近窗戶,導致他人開窗時把鏡頭推跌。辯方又指,兩名事主無法講述傾倒污物者的身分,無人檢取污物檢驗,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污物為糞便。
首日審訊|辯方質疑臭味或來自天井 鄰居:唔同㗎喎啲味道
事主:懷疑有人丟糞便、尿液
故安裝閉路電視
控方傳召事主林施岐作供。林供稱,因懷疑有疑似糞便及尿液丟到其冷氣機頂,故諮詢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後,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下午約 5 時,於住宅大廈走廊安裝閉路電視鏡頭,惟約一小時後,家人告知她該鏡頭遭人從 15 樓掉到地下。
林補充,該閉路電視鏡頭由她與男友購入,而她在安裝前一天,曾在走廊挑選安裝的位置。林另指出控方所展示的鏡頭,沒有了承托鏡頭的磁石。
控方關注林一家 10 次清理冷氣機頂上污物的情況。林指出,她曾經以水槍清理該些污物 4 至 5 次,其餘則由母親處理,稱她打開窗便會看到冷氣機頂上的糞便、尿液、帶有糞便的紙巾等。她又指她現職護士,該些污物「睇起上嚟,顏色上、散發出嚟嘅味道,我都認為係糞便同尿液」。
林:沒用手觸碰觸碰污物
辯方盤問關注,林施岐 4 至 5 度處理冷氣機頂上的污物時有否用手觸碰。林稱沒有,解釋指「嗰度係高空,無可能掂到」,若情況許可,她亦會以水槍協助鄰居清理。林另同意,她以護士身份處理病人的糞便及尿液的距離,較清理涉案的污物「近好多」。
林在辯方盤問下確認,家中對向天井的客廳窗户被櫃子封着。林又指,曾翻查閉路電視鏡頭的片段,看到有人用手將污穢的物品丟出來,但確認片段看不到那隻手屬於誰。林另指,獲業主立案法團的同意才在大廈的公共地方安裝鏡頭,惟不確定有否得到被告孫兆芳的同意。
辯方問及,林有否與母親等人到被告門外敲門。林稱,她曾兩度到被告孫兆芳住所外敲門,確認其中一次母親以雨傘敲打孫住所的門,但不記得被告曾向他們表示「再去咁樣打佢(孫)個門,佢就要報警處理」。
辯方:或他人開窗時把鏡頭推跌
無人曾檢取涉案污物作檢驗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提出中段陳詞,指出兩名事主均沒看到有人將涉案鏡頭推到街上,即使孫曾在大廈 15 樓走廊出現,也無人看到孫的具體動作,閉路電視片段亦看不到鏡頭的安裝位置,或許是安裝位置貼近窗戶,導致他人開窗時把鏡頭推跌。辯方質疑,若涉案鏡頭曾從 15 樓掉到地下,不可能沒有損壞。
辯方續指,兩名事主只看到有一隻手從孫的單位伸出後,倒了些物品,無人能確認該隻手屬於誰,又指事主冼惠玲供稱坐在客廳時可聞到臭味,惟事主林施岐則確認客廳對向天井的窗被封上,質疑冼根本無法在客廳聞到臭味,並強調無人曾檢取涉案污物作檢驗,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污物為糞便。辯方補充,兩名事主都同意與孫有過節,認為她們或對孫有偏見,或會污衊被告。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辯方亦不傳召證人,並採納中段陳詞作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 7 月 15 日裁決。
被控將糞便拋擲私人財產
被告孫兆芳(59 歲,報稱家庭主婦),被控刑事損壞、「將糞便、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私人財產」兩罪。
控罪指,孫兆芳被控於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筲箕灣延齡大廈某樓層走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冼姓女子的一個閉路電視攝像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岡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另罪指,孫兆芳被控於 2025 年 6 月 6 日至 7 月 13 日之間,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將糞便或其他髒物、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在未獲擁有人及佔用人的同意下,拋擲或放置在延齡大廈一單位的冷氣機上。
ESCC2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