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屋懲教所 18 歲還押者懷疑被人用木棍捅肛門致造成永久傷害,區院法官姚勳智周三(15 日)裁定,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被告郭紹輝「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不成立。官在判詞指,郭對於有否舉報下屬犯罪的供詞矛盾、不盡不實,但無證據證明他包庇下屬,又指其失當之處並非嚴重,難構成控罪元素。
至於 3 名不認罪、被指有份參與襲擊事件的在囚人士被告,其中兩人李梓睿及林承蔚被裁定「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餘下的李宇軒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官指,罪成兩人分別控制事主,及將木棍帶到事發現場,顯然對襲擊事件知情。
承認用硬物捅肛的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與一名涉事在囚人士被告何力桓,開審前已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另承認「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案件一併押後判刑。
兩囚犯「傷人 17」罪成
一囚犯罪脫
4 名不認罪被告,依次為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被起訴時 55 歲,報稱退休人士)、羈留人士李梓睿(19 歲,無業)、李宇軒(19 歲,無業)及林承蔚(20 歲,無業)。
同案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 歲,報稱公務員)及何力桓(20 歲,無業)早前已認罪。
法官姚勳智周三(15 日)宣布裁決,裁定郭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不成立,李梓睿及林承蔚「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俗稱「傷人 17」)罪成,李宇軒「傷人 17」罪脫。
庭上透露,李梓睿現年 21 歲,林現年 22 歲。辯方表示,二人正就另案服刑,因年齡限制,不要求索取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 8 月 3 日求情和判刑,將一併處理譚、何的案件。

辯方爭議 未肯定在囚人士被告曾施襲
官在判詞指,事發於 2023 年 12 月 26 日,趙姓事主與郭、譚、其他在囚人士被告在活動室「玩遊戲」,趙將爽身粉撒到譚的背部,之後譚叫趙前往梯間,其餘在囚人士被告亦跟隨,郭則身處活動室。趙供稱,譚用手箍其頸部,他感覺被木棍插入肛門,而身旁囚友全為「B 仔」,角色「類似學校的班長」。
針對李梓睿、李宇軒及林的「傷人 17」罪,控方指控 3 人在趙受襲時站在旁邊,必然曾協助襲擊,包括林曾從儲物櫃取出木棍,之後有木棍從鐵欄伸出梯間。
判詞引述辯方爭議,趙受襲後感暈眩,難以肯定李梓睿、李宇軒曾施襲。辯方另質疑,襲擊趙的木棍是由其他人從閘外傳入,並非由林帶入梯間,又指林「無選擇餘地」,可能受譚力翀脅迫犯案。
官:現場環境狹窄
裁定李梓睿有份控制事主
官表示,趙受襲一事無爭議,實際爭議是 3 名在囚人士被告有否共同參與襲擊。官指,趙實話實說,並無誇大或隱瞞,他受襲後記不清別人的位置並不出奇;不過,趙確實說出李梓睿曾在其旁邊,李宇軒和林則在鐵欄旁。
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3 名在囚人士被告曾跟譚、趙步入梯間,鐵欄隨即被關上,而現場環境狹窄,難以作出較大移動。官表示,李梓睿站在趙旁邊,不久趙感到手臂被控制, 明顯從環境看來,李梓睿有份控制趙。官提到,李梓睿不作供是其權利,但無相反證供削弱法庭推斷,遂裁定他對襲擊知情,且曾直接參與控制趙,裁定他「傷人 17」罪成。
官:林承蔚拿取木棍武器
無證據顯示李宇軒實際行動
針對拿取木棍的林承蔚,官指他下午 3 時 10 分從活動室步入梯間,隔 1 分鐘後折返,從活動室儲物櫃取出木棍,之後返回梯間。官表示,林手上的木棍沒有地拖頭或掃把頭,難以說成出於清潔用途,反而是配合襲擊的武器。
官表示,辯方聲稱同時有另一木棍帶入梯間,無法肯定林的木棍是「兇器」,但本案重點並非林手持兇器,而是林明顯配合襲擊、把木棍帶到梯間。官指,林全然知情且配合襲擊,也曾在鐵欄旁站崗,其參與意圖及角色無可質疑。
就辯方聲稱林在脅迫下犯案,官指他沒有作供,無證供指他受威脅,遂裁定林罪成。
另一邊廂,官指李宇軒跟隨各人到梯間,並非如李梓睿般在趙身旁,也並非如林曾取木棍。官指,雖然控方指稱李宇軒負責站崗, 但實際行動或如何施襲方面卻無實際證據。官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李宇軒犯案。
官:郭紹輝批准囚犯玩遊戲
似乎出於善意
控方指稱,一級助理被告郭紹輝容許在囚人士玩遊戲、容許囚犯離開活動室,以及沒有舉報下屬干犯刑事罪等,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官在判詞表示,從證供看來,囚犯玩遊戲並非恆常安排,以致「B 仔」須向郭提出要求;郭供稱囚犯多年無人探訪,加上過往紀律良好才批准玩遊戲,似乎是出於善意的酌情之舉。官指,活動室設閉路電視監察,懲教署沒有制止遊戲進行,看來並非嚴重失當。
官指,從閉路電視可見,譚力翀帶在囚人士被告及趙離開活動室,譚確實可安排「B 仔」協助提取物品,與沒有懲教人員帶領的情況全然不同。官又指,要非常仔細加慢鏡重播,才能看清囚犯傳遞木棍的過程,而現場閘門頗多,無證供證明郭知悉木棍被拿到梯間。
官:郭紹輝證供不盡不實
與蓄意容許下屬犯案有分別
郭紹輝被指對譚犯罪知情不報,其上司高級懲教主任朱英泰、署理總懲教主任陳顯榮供稱沒收到郭的匯報。官表示,郭自辯供稱知悉譚施襲一事後,已向上司匯報;郭聲稱知悉事件,但不向譚問及細節,既說有興趣但又「唔敢知」,確實有矛盾之處。官斥其證供不盡不實,難以被接納。
不過,官同樣認為朱、陳的證供亦有可圈可點之處,難以安穩接納證供。官反問,若郭沒有向朱舉報,何以朱會到控制室查看閉路電視,又若朱沒有告知陳,陳為何啟動調查?
官指郭非蓄意疏忽、失當不嚴重
官提及,更奇怪的是,由懲教主任蕭霆鋒草擬的調查報告,竟會加上另一名根本無參與調查,甚至休假中的職員簽署。官指,確實未能肯定郭曾向上司舉報,但即使如此,這是郭疏忽之處,與蓄意容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亦有重大分別,而本案無足夠證供指郭知悉或目睹襲擊而不阻止。
官表示,即使郭在阻止囚犯爬鐵欄及點核人數上有疏忽之處,這些並非蓄意疏忽,即使郭或許未即時匯報,無證供證明他必然知情及包庇下屬。官稱,郭的失當之處並非嚴重,難以構成「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的控罪元素,遂裁定郭罪脫。
DCCC109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