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打兩女兒、指示錄假口供 女兒供稱父開窗想將她掉落街 抓頭髮將她砸向牆

九龍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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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口供:父開窗想掉我落街

被告 S.K.W. 被控共 5 罪,其中 4 項虐兒罪指他分別於 2025 年 7 月及 10 月故意傷害或虐待10 歲女童 X 及 12 歲女童 Y;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指示 Y 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

庭上周三播放 Y(姊姊)與警員錄影會面的片段,她主要講述 2025 年 7 月的事件,指事發當日晚她與妹妹 X、父親及其朋友用膳。父親喝了很多酒,父亦因為 Y 沒有在他說話時看着他,而向 Y 說:「你返去你死梗」。父親的友人載一家三口回家,Y 與妹妹先行上樓,因父親將手機遺留在朋友車上。父原本未有異樣,但 Y 指與妹妹準備睡覺時,父突然回家取雨傘、凶惡地望向她。

Y 指,父親走到床上捉起她的瀏海,並將她的頭砸向牆,期間又打了 Y 左邊面一巴掌,再拿起床邊的鐵製喇叭砸她的頭部左側超過 10 下。 Y 形容喇叭變形。父親對 Y 說她帶壞妹妹,因早前 Y 試過遲到無上學,妹妹跟從,二人逃課至公園玩。

Y 指被告同時有打妹妹,妹妹坐到地上哭,父就繼續打 Y,再抱起她到窗邊。當時窗戶並無欄杆,Y 緊握連接兩扇窗戶的鐵,掙扎並哀求父親,他放手再捉起 Y 的瀏海。Y 形容被告「一拳一拳打落我塊面」。

Y 出於想父親停手,告訴對方自己討厭妹妹。她形容父親不再生氣,還給她風扇,因為當時她的臉部被打至變紅。她當時既痛又生氣,趁父親離家找朋友取回手機時,告訴妹妹自己去丟垃圾,並更衣離家。由於父親指 Y 帶壞妹妹,Y 不夠膽帶妹妹離開,她又補充指,父親回家後曾經踢妹妹。

Y 說其後走到佐治五世公園,期間有一男士不斷看着及跟隨她,但她沒有理會並在長凳睡至天亮。Y 另指,有人告訴她其父及妹妹曾經到訪,但 Y 未有見到,一直坐至下午 5 時碰到祖父母,才跟隨他們回家。

Y:父要求向警員指傷勢跌倒造成

Y 續指,她回家時警察尚未到場。父親對她說警察會問她問題,並要求她向警察說她之所以離家出走,是出於父親不滿她的社交圈子,又着她解釋傷勢是在梯間跌倒造成。

Y 按父親的指示告知警員,又指因她戴帽子及口罩,警察亦未能觀察到她的傷勢。

辯方盤問:父糖尿不可喝酒
Y:當晚仍飲得多

錄影會面播放完畢後,Y 透過視像方式出庭作供。控方無主問。辯方在盤問提出,被告因糖尿病不可喝酒。Y 稱知悉父親病歷,但他 7 月事發當晚仍然飲得多,但她忘記實質情況。她形容,父親平日會飲 1 至 2 支「約 25cm 大」的酒。

辯方續向 Y 指出,由於事發時住所單位外有工程,伸手可觸碰到外牆的竹棚。Y 同意。辯方因此質疑當時受外牆棚架阻礙,被告根本未能推開窗戶,甚至試圖將 Y 掉出窗外。Y 否認,指當時工程是在較低位置,窗戶仍然能夠推開。

辯方亦問及 Y 在上述事件的傷勢。Y 指,她離家到公園前曾在房間照鏡,看到自己的頭部及左邊太陽穴位置腫了、面部是硬的。而當時她沒束髮,用手梳頭時「成手都係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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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父不滿與男生露骨對話
Y 否認

辯方指,Y 與被告在事發期間經常吵架,因為父親擔心 Y 被朋友 A 帶壞,亦發現 Y 曾與網上結識的男生有露骨對話,並向 Y 指出被告當晚並無打她,亦無指使她給假口供。Y 否認,並指被告教她如何回答警察後,曾表示之前 Y 令他生氣的事,會在今次之後一筆勾銷。

就 10 月發生的事件,辯方亦向 Y 指出,她當日並非傍晚 6 時才到救世軍中心溫習,而是下午約 3 時左右趁父親午睡時離家。Y 亦否認。辯方續指,父親當晚並無離家一小時晚膳,他只是離開 10 分鐘,亦有煮印尼撈麵給兩姊妹。Y 一概否認。

辯方質疑為住家舍誇大供詞
Y:我講事實

自 10 月的事件後,Y 與 X 曾入住醫院一個月,其後入住保良局新生家至今。辯方指,Y 住院期間曾表示想住家舍,Y 稱並非「想住」,反問「唔通住喺醫院啊?」Y 亦指,若要從原本的家、家舍及醫院三者之中選擇,她會選擇家舍。

辯方另指有黃姓社工曾告知 Y,能幫助她入住家舍,但她要說出父親對自己不好。Y 指有聽過類似的話,亦表示曾告知黃,自己遭父親打一事。辯方質疑,Y 是否為了入住家舍而聲稱父親對自己不好。Y 答「我講事實」。

Y:祖父母要求向父道歉

辯方亦提到,Y 曾跟隨朋友 A 前往盜竊,但沒被發現。Y 承認。辯方又指,X 曾在吸食電子煙時使用 Y 的手機自拍。Y 表示知道妹妹有吸食電子煙。

辯方呈上一份 Y 與被告的微信對話紀錄,顯示 Y 曾對被告道歉。Y 庭上解釋,是祖父母探訪她與妹妹時,要求她們向父親道歉,否則父親會將她們的「衰嘢」公諸於世,找律師送她們到女童院。因此她才低下頭,發送「爸爸對不起」的訊息。

Y 作供完畢,官向她稱「無論結果係點,希望你有健康同開心嘅生活」。控方之後完成舉證,官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將會作供,並預計將傳召 2 至 4 名證人。案件押後至 7 月 27 日續審。

父被控 5 罪

其中 3 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指,被告 S.K.W.,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油麻地某大廈單位內,及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31 日在同一大廈的走廊,⾝為超過 16 歲⽽對 10 歲的兒童 X 及 12 歲的兒童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傷害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另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則指,被告 S.K.W.,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香港,意圖妨凝司法公正,作出了⼀項或⼀系列具有妨司法公正傾向的⾏為,即你指示 Y 向香港警務處作出虛假陳述。

餘下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0 ⽉ 30 日與 31 ⽇之間,⾸尾兩⽇包括在內,在香港,⾝為超過 16 歲⽽對⼀名 10 歲及⼀名 12 歲的兒童,即 X 及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虐待或忽略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KCCC303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