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香港法院如何看待AI?

法律101|香港法院如何看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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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 AI 應用有何觀察?

AI 在法律上的應用,必然涉及文字處理,離不開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LLM)的應用。LLM 的缺陷是可能產生「AI 幻覺」(AI hallucination)。它們可能會以自信的語氣,生成完全虛構或錯誤的資訊,這已引起香港法院關注。 

2026 年 2 月 Tung Lai Lam 同時代表 30 萬香港精神病患者 對 東網有限公司及另三人一案中,一名報稱患精神病男子,指控《太陽報》網頁在 2006 年起長期刊登一篇嚴重中傷精神病人的文章,入稟控告東網及東方企控集團有限公司等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無律師代表的原告在處理訴訟時,廣泛使用 GPT-4o 來分析案件。他向法庭稱,「AI 是中立不偏頗任何一方。以大數據(最多人的看法)理性合符正常人的常識常理邏輯作出分析」,並引述 AI 的結論,指主審法官在過往判決中,「承認文章煽動對平機會的仇恨」 。 

然而,該案法官審視證據及陳詞後,裁定有關指控沒有事實根據,並指出 AI 分析嚴重出錯:「本地及海外法院均發現,把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 AI)應用在訴訟上可能會產生『幻覺』(Hallucination),生成錯誤資訊或虛假內容。」

法官也特別引述司法機構就 AI 應用的指引(見下文),提醒法庭使用者注意 Generative AI 應用至法律情景時的局限。

判詞中提到另一宗本地案例、2025 年的余瀚棠 對 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案,是勞資審裁處的上訴案。高等法院法官批評,無法律代表的上訴人遞交「以人工智能的方式『堆砌』而成」的陳詞,「內容完全是空泛及牽強,而引用之加拿大法院之案例,亦不適用於 [香港法例] 之詮釋」 。

類似情況亦見於 2026 年一宗民事案件 Credit One Finance Ltd 對 Cheung Yiu Cho 及另一人。法官發現次被告對案例的陳述,與該案判詞内容不符。最終次被告在結案陳詞時承認,其提交的大部分陳詞內容均由 AI 生成。

法官引用上述案例原則,指出 AI 生成的陳詞不僅空泛牽強,更包含大量「錯誤資訊或虛假內容」,最終拒絕接納該些陳詞,並警告訴訟人必須對其提交的法律論點承擔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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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現實連 Wi-Fi 也未必穩定 

另有一宗 2023 年、與 AI 應用相關的有趣案例。在 Ponomarova Olena v Master Phoebe Man Deputy 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 案中,申請人申請法援被拒,而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她指控法庭已配備高度先進的 AI 語音識別系統,能自動過濾聆訊內容,以配合法官預先定下的裁決。她同時指控法律援助署利用 AI 自動拒絕了其法援申請。

該申請因證據不足被駁回。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段打趣說:申請人將法庭的科技水平想像得過於先進。現實是,許多法庭使用者仍在為不穩定的 Wi-Fi 連線而苦惱:

The Applicant credits the Courts with having far more advanced technology than they in fact enjoy. She suggests that there is or may be a speech recognition system used in Courts, with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s will record only those parts of what is said as will accord with a prior written decision, which the Court will then rubber-stamp. Whereas, in reality, many Court users worry whether there will even be a stable ‘Wi-Fi’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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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機構的指引

司法機構人員又可否在工作中使用 AI 呢?目前司法機構對 AI 應用的取態,似乎偏向謹慎及保守。2024 年 7 月,司法機構頒布《法官及司法人員和支援人員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引》,重點包括:

  • 不得將司法職能轉授 AI,所有司法決定必須由法官及司法人員獨立親自作出。
  • 必須了解 AI 的能力與局限,依賴相關輸出內容前須核實,並為使用結果承擔責任。
  • 維護資訊安全、保密及私隱,不可隨意輸入具私隱、機密或敏感資料至聊天機械人。
  • 避免及防範侵犯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注意相關法律要求。
  • 要警惕輸出內容可能存在偏頗、錯誤或「幻覺」,不得不加批判地採納。
  • 需意識到法院使用者(律師、訴訟當事人等)也可能使用 AI,必要時可查詢或提醒。

《指引》舉例指,AI 「在以下工作中可能有用」:整理與摘要資訊、草擬演講稿或簡報、法律翻譯、行政文書(如電郵、備忘錄、信件)等,以提升效率。

但由於 AI 在準確性與可靠性或有限制,一般不鼓勵依賴 AI 進行法律分析或作實質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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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發展?

AI 的應用席捲各行各業,法律界也無法置身事外。律政司在 2025 年初成立「推動法律科技發展諮詢小組」,研究 AI 在法律界的應用。最近「電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網頁,也更新了版權政策,容許在符合條款的情況下,將法例内容應用至 AI 訓練及服務。

究竟法律 AI 在香港將會如何發展?律師行使用 AI 時,如何確保客戶資料保密與安全?法院在不犧牲司法質素的前提下,可如何善用 AI 提高案件處理效率?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