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父親涉去年打及虐待 11 及 12 歲女兒,他否認虐兒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一(2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入第三日審訊。被告作供,否認長女 Y 指稱被他以硬物砸頭、罰企 6 小時等指控,並指「完全冇辦法理解」其證供。
被告指,Y 首次離家前曾檢查其手機,發現女兒與男生有露骨對話,指責一句後 Y 便在凌晨離家,他遂報警。3 個月後兩女再趁自己睡覺時離家,他因相信自己能尋回二人,未有報警。
他又指,住所雖小仍可讓兩人站立,「諗唔到有任何理由要罰小朋友喺走廊企」,並指女兒有逃走前科,「就算要罰佢企都無可能會畀鞋佢着」。案件押至 8 月 13 日續審,被告續還押。
被告:完全無法理解指控
被告 S.K.W. 被控共 5 罪,其中 4 項虐兒罪指他分別於 2025 年 7 月及 10 月故意傷害或虐待女童 X 及 Y;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指示 Y 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
被告周一出庭作供,他先感謝法庭,稱等候答辯已有 8 個月,暫委裁判官劉日成打斷指,作供為被告的權利。
針對去年 7 月以硬物擊打女兒頭部的指控,Y 早前供稱被告晚膳期間,因 Y 未有看着他說話,跟她說「你返到屋企就知死」。被告否認,稱當日一同用膳的朋友 B 為其生意夥伴,與自己一家關係良好,「完全冇辦法理解」為何 Y 會這樣說。
他亦否認當晚有喝酒,稱自己長期痛風,已戒啤酒超過 5 年,必要場合下亦只會喝其他酒類,但朋友 B 當晚因駕駛不可喝酒,所以自己也沒有喝酒。
至於 Y 供稱當晚回家後,父親遺漏手機在朋友車上需再下樓,期間拆返取雨傘時以喇叭砸其頭,及試圖將她拋出窗外,被告一概否認,指當日無下雨,又指單位外的棚架自 2025 年 5 月起已「頂實」玻璃窗,「樓貼樓」無法開窗。
被告:女兒深夜玩手機故沒收
被告供稱,他與兩名女兒同房,兩女睡床上,他則睡地下。他當晚與 B 傾談兩句、取回手機後回家,見 X 與 Y 在床上玩手機。二人答應關燈睡覺。其後他再醒來,見二人「大被蒙頭」繼續玩手機,便沒收手機。
被告稱因此發現 Y 與男生 C 有露骨對話,亦見朋友 A 教 Y 如何結識及控制男生。他曾斥責 Y「傾啲乜嘢啊」,但認為深夜不宜管教,着 Y 先睡覺。至凌晨 3 至 4 時多再醒來時,發現 Y 已不在床上。
否認指使 Y 錄假口供
被告指當日凌晨 4 時 43 分報警,警員數分鐘內到達,並翻查閉路電視尋找 Y 的蹤影,他則在 9 至 15 樓逐戶拍門,再於清晨隨警員到尖沙咀警署錄口供。被告指早上 9 時再聯繫所有朋友協助搜尋 Y,但無告知 Y 的祖父母,因他們年紀大、「唔嚇得」。承認事實指,Y 於下午 5 時跟隨祖父母回家。
其後兩名警察上門,問 Y 為何離家出走及有否受傷。被告指 Y 當時稱 「無咩嘢」,隱晦地告知警察與被告吵架。他指,Y 戴着鴨舌帽,身上和面上有傷,右邊面頰有約 2 厘米長疤痕。
被告稱當日無與 Y 有任何對話。Y 在警署作供時,他有陪同但只回答了 Y 的個人資料,否認有教唆 Y 給假口供。
否認罰兩女門外企
至於同年 10 月涉要求女兒單位外罰企 6 小時,被告稱當日 Y 考試後提早回家,趁機與女兒傾談她與朋友 A 到店舖盜竊一事。被告稱跟 Y 說 A 不是好人,着她「考好呈分試、入好中學、識好朋友」,並提到自己有心臟病,「唔激得,會爆血管」,惟 Y 未有理會。
被告指,Y 當時問能否到救世軍中心溫習,遭他拒絕,二人其後一同午睡。他下午 3 時多醒來時不見 Y。至下午 4 時多,被告指妹妹 X 致電問二人可否在中心留至晚上 8 時半才回家,被告拒絕並要求二人馬上回家。被告稱在二人回家後,煮了印尼撈麵給她們,隨後離家約 10 至 15 分鐘找父母。
被告提到,他外出後有時會行樓梯回 9 樓住所,未必經大堂,因自己會到停車場吸煙且升降機經常故障。當晚 10 時多,他再出門約 10 分鐘買牛奶及麵包,回家後小睡至凌晨 12 時,見兩女在玩手機;至凌晨 3 時仍在玩,一怒之下加上血糖低,遂外出買飲品補充糖分及抽煙。
被告稱回家時二女無動靜,凌晨 4 時左右他隱約聽到關門聲,見床上無人,便穿上拖鞋追出去,見電梯停在 9 樓,估計二人從後樓梯逃走,於是回家換鞋再到附近公園尋找二人,但因身體狀況差,未找到便回家休息。他估計二人到了 A 的住所,因二人當晚曾提出想「落樓搵朋友傾幾句」遭他拒絕。
被告稱 Y 有逃走前科
辯方問被告為何不報警。被告稱二人剛離開,「轉頭就報警好似唔恰當」,當時相信自己能估計二人行蹤,並尋回兩人。
問及 X 及 Y 對家庭的不滿,被告指 Y 會因為 X 的物品越過床的中線,而「一腳踢埋細妹度」。他曾責備 Y 不應「郁手郁腳」,Y 卻認為他偏袒妹妹。他又指,X 及 Y 事發那段時間經常在 A 家逗留,「越嚟越夜返屋企」,指 A 家中有很多娛樂,例如吸煙飲酒,曾見到二人手機有自拍吸食電子煙的影片。
被告另指,同年 11 月 25 日被捕還押期間,跟進其家庭情況的黃姓社工曾探訪,要求他簽署放棄管養權的文件。他表示需時考慮,對方則指「無論你簽唔簽,我哋都會剝奪你嘅撫養權」,其後離開。
被告在辯方提問下進一步澄清,住所面積雖小,仍足以讓兩人站立,「諗唔到有任何理由要罰小朋友喺走廊企,同埋喺走廊指責錯誤甚至打佢哋」。被告又指,沒理由因為自己的家事騷擾到鄰居,並指 Y 有離家出走的前科,「就算要罰佢企都無可能會畀鞋佢着」。
父被控 5 罪
其中 3 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指,被告 S.K.W.,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油麻地某大廈單位內,及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31 日在同一大廈的走廊,⾝為超過 16 歲⽽對 10 歲的兒童 X 及 12 歲的兒童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傷害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另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則指,被告 S.K.W.,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香港,意圖妨凝司法公正,作出了⼀項或⼀系列具有妨司法公正傾向的⾏為,即你指示 Y 向香港警務處作出虛假陳述。
餘下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0 ⽉ 30 日與 31 ⽇之間,⾸尾兩⽇包括在內,在香港,⾝為超過 16 歲⽽對⼀名 10 歲及⼀名 12 歲的兒童,即 X 及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虐待或忽略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KCCC303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