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歲國泰前地勤涉 2008 至 2009 年協助偷渡集團辦理登機手續,助「人蛇」經香港機場偷渡往其他國家,事後至少獲港幣 1.5 萬元,被廉署被訴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棄保潛逃逾 15 年後回港,周三(29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全部控罪,被判囚 20 個月及向國泰賠償 1.8 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棄保潛逃期間,沒對其他被告造成不公,加上科技已進步,不會容許地勤人員如此操作機場系統。官判刑指,被告收取的利益不算多,不涉使用虛假旅行證件,惟案發至今相隔久遠,加上法庭不能鼓勵棄保潛逃,故不能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案情:事先查核內地客航班資訊等
確保順利辦理登機手續
案情指,2008 年 9 至 12 月,被告徐英傑透過國泰機場顧客服務主任譚慧敏介紹,認識犯罪集團成員張振華、陳建雄,張、陳提供相關內地旅客資料,以便徐和譚在旅客辦理櫃檯的登機手續前,事先透過國泰的電腦系統查核航班資訊及保安資料,確保旅客可順利辦理前往海外的登機手續,省卻麻煩及加快辦理手續的速度。
案情續指,當相關旅客已順利登機後,徐會向張、陳等人匯報旅客的登機情況,以及從國泰電腦系統取得相關保安資料。徐每次可獲港幣 1,000 至 2,000 元的報酬。
案情:被告至少獲港幣 1.5 萬元報酬
案情指,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8 月,另一犯罪集團成員周國強、楊小忠等人亦向徐提供內地旅客的資料,以便徐提供同樣協助。徐事後從周獲港幣 1.5 萬元及人民幣 1,800 元的報酬。
案情續指,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5 月,譚慧敏及另一國泰機場顧客服務主任吳家華,先後應徐要求,為相關內地旅客提供協助。吳事後從徐獲得港幣 1.5 萬元的報酬,譚則獲港幣 1.6 萬元。
案情又指,徐於 2009 年 8 月 13 日被廉署拘捕,徐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知悉周國強為某旅行社的代理,又指他沒值勤時,會指示吳家華、譚慧敏為周提供協助,並與兩人分攤報酬。徐在同年 10 月 15 日獲准保釋候查,惟他棄保潛逃逾 15 年,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回港被捕。
官:法庭不能鼓勵棄保潛逃
辯方呈上徐英傑、徐的母親的求情信,又指徐在警誡錄影會面中全盤承認罪行,而他棄保潛逃至今逾 16 年,期間沒有對其他被告造成不公,加上現今科技已進步,不會容許地勤人員如此操作機場的系統。
區院暫委法官祁士偉判刑指,徐英傑所收取的利益在案發時不算多,案件不涉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惟本案案發至今相隔久遠,即使徐現時在庭上即時認罪,但情況與他在案件初期時認罪有別,法庭不能鼓勵被告棄保潛逃,故不能給予全數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官續指,時任區院法官李素蘭已為其餘被告判刑,故會採納當時的 24 個月量刑起點,經扣除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就每項控罪判處 18 個月,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即判囚 20 個月。官另下令徐英傑在刑滿後 6 個月內,向國泰賠償港幣 1.8 萬元。
被控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被告徐英傑(起訴時 44 歲,現 45 歲,國泰航空前客戶服務主任),被控四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控罪指,徐英傑作為代理人,即受僱於國泰航空的機場顧客服務主任,於 2008 年 12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1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周國強、楊小忠、吳家華、譚慧敏、張振華、陳建雄等人串謀,使徐英傑、吳家華、譚慧敏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形式為多筆金錢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確保周國強等人安排的旅客成功辦理預辦登機手續,及/或通知周國強等人旅客的登機情況,及/或國泰航空電腦系統取得相關保安資料的報酬。
DCCC17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