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緊受養人簽證學生取得大學資助學額的資格要求,規定須在港住滿兩年,並設過渡安排,將 2027/28 學年入學學生的居住要求降至一年。87 名獲受養人簽證的內地學生由家長代為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一年規定」打亂升學安排,指政策不合理、涉歧視。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31 日)駁回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教育局一方訟費。官指政策希望令公帑可優先分配予一些與香港有真誠、緊密聯繫的居民,而受讓人子女與永久居民不可比,裁定政策具合理目的與關連,不涉歧視。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內地生一方指新政策
打亂升學計劃
申請人為 87 名未成年人,均為內地學生,並由其父母代入稟。申請人的父母以各種計劃來港,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獲受養人簽證;答辯人則為教育局局長。87 名申請人在內地學校修讀國際學術課程,均打算於 2027/28 學年來港升讀專上課程。
判詞提到,原本獲受養人簽證的學生可被列為本地學生,享資助學額,政府於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布新政策,加入須居港滿兩年的規定,於 2028/29 學年生效;另設過渡期,即將 2027/28 學年入學學生的居港規定設為一年。
申請方指,新政策打亂他們的升學安排,因他們早已安排好在港住宿、課外活動等,而他們 2027 年才在內地完成中學課程,之後已無法滿足新的居港規定。在新政策下,他們有兩個選項,要麼即時轉到香港學校修讀兩年預科課程,要麼在內地學校修讀第一年後再轉至香港學校,認為過渡期的一年居港要求屬不合理,歧視申請人。
判詞:政策確保公帑運用
符合培養本地人才目標
法官同意申請方在尋找香港學額時可能會面對困難,但指他們亦可選擇,在入讀本地大學的首兩個學年,繳付非資助的全額大學學費,以反映他們與香港沒有緊密聯繫。
官指本地與非本地生的學費差異大,獲資助本地生的 4 年大學學費合共為 18.8 萬元,而不受資助的非本地學生則為 99.6 萬元。惟受養人子女學生就讀至大學第三及第四個學年,應已滿足居港要求,屆時可獲資助。
官又指,教育為港府開支的重要項目,資源及學額都有限,規定讓本地生才可享資助學額,因要確保公帑優先分配予與香港有真實、緊密聯繫的學生,而本地生畢業後留港工作和貢獻的機會更高,符合培養本地人才的目標。
判詞又指,受養人獲得簽證後不一定來港居住,引數字指約 12.8 萬宗未成年受養子女申請之中,只有約 10 萬人使用簽證來港。
判詞指立法會曾接投訴
質疑濫用資源
判詞又提及政策背景,指 2024 年新聞報道提到有內地生應考香港中學文憑試(DSE)後,以本地生身分來港升學,數字大幅上升。而立法會亦收到投訴,質疑並非居港的學生佔用本地資助學額,屬濫用資源。
判詞又引述政府文件指,當時政府曾考慮其他解決方法,包括應否只針對 DSE 課程實施政策等,但均不可行,因無法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政府最終決定於 2025 年 7 月 31 日實施新政策,以確保資源優先分配予一些與香港有密切及真誠聯繫的人,避免公眾不滿入境計劃人士佔用本地資源,覺得入境人士濫用計劃。
官:受養人子女與永久居民不可比
政策非歧視
申請方亦質疑新政策不合理,指港府太遲公布一年居留規定,令他們無法及時轉到香港的學校就讀,而且新政策涉及歧視。
法官認為,政策對於在內地修讀 DSE 課程的學生影響甚微,而現時已有機制協助他們轉到香港的中學就讀,得以符合居港的要求。
官續指,即使轉學上出現困難,申請方真正受影響的是要支付大學首兩年的全額學費,惟考慮到香港國際學校的學費昂貴,假如學生留在內地讀中學,並於香港讀大學首兩年支付全額學費,與及早轉到香港就讀中學並需支付昂貴學費相比,兩者的整體負擔其實相若,故政策並非不合理。
申請方另指政策涉歧視,因申請人與香港永久居民有差別待遇;申請人的父母留港,但他們的待遇卻與一般外地學生相同。
官逐一反駁,指政策希望令公帑可優先分配予一些與香港有真誠、緊密聯繫的居民,而永久居民與不在港居住的受養人子女不可比較。香港永久居民有權在港定居,不受條件限制,與身處境外的受養人子女亦不同。
至於申請人的待遇是否與外國學生相同,官指外國學生不論來港居住時間均不會獲資助學額,需一直付全額學費,待遇亦與受養人子女不同。
官最終裁定政策具合理目的、關連,不涉歧視,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HCAL24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