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婦涉虛報碩士學歷無罪釋放 官斥入境助理記錄招認千瘡百孔、做法本末倒置

被告蔣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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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蔣林霖
被告蔣林霖被裁定無罪,周二離開沙田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入境主任:下屬查問後才發羈留人士通知書

被告蔣林霖(46 歲)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

控方周二傳召入境事務主任余鑑泉作供。余表示,他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知悉被告在西九龍高鐵站被截停,遂指示下屬、入境處助理員潘瑞安將被告拘留查問,之後帶返入境處將軍澳辦事處。他稱,當時指示潘向被告施行警誡,包括問被告「有冇嘢講」,待潘詢問完畢,再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通知書列明被告有權聯絡律師等。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盤問指,余的書面證供沒提及被告何時聯絡律師;余同意,稱沒有親眼見被告找律師,僅從同事口中得知。辯方稱,若入境處拖延被告行使法律諮詢的權利,余未必知情,余否認。辯方追問「你係疏忽,係唔係?」,余稱要向同事了解。

裁判官黃國輝問及,為何潘向被告查問完畢,才發通知書告知被捕者的權利。余回應,根據慣常程序,入境處人員先施行警誡及查問,若被捕人士招認,同事會立即寫在記事冊,之後才發通知書。

官質疑,被捕者已被扣查,為何入境處人員完成查問過程,才提醒對方享有的法律權利,「你早啲 serve(發出)通知畀人,咪最清楚話畀對方聽佢嘅權利,如果你之後 serve 畀佢,有咩意思?事後孔明喎」。余回應,若被捕者講述內容與案有關,他判斷屬調查範圍,便會發通知書。

傳譯員陳秀萍則供稱,當日受委託協助被告接受查問,她將潘瑞安在記事冊寫下的口頭招認,以普通話向被告再說一次。辯方問,根據記事冊,潘曾問被告對於向入境處遞交的文件「有咩解釋」、「有咩認識」,陳如何以普通話表達。陳表示,普通話沒有「咩」字,應說成被告對文件「有甚麼解釋」、「有甚麼認識」。

官:記事冊內容千瘡百孔

辯方早前反對被告口頭招認呈堂,包括潘瑞安的記事冊內容。辯方中段陳詞表示,被告一早是入境處調查對象,潘應盡快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而不是待調查完成才發通知書,此舉不公平亦不道德。辯方又指,潘遲遲才發通知書,拖延告知被告的法律權利,「似乎係特登故意唔畀(通知書)」。辯方稱不排除潘為了破案,將自己意見寫在記事冊,冀法庭將招認剔除。

官考慮後表示,潘的記事冊內容千瘡百孔、有多方面遺漏,並無跟隨保安局查問疑犯的指引,包括沒有記下查問完結時間、沒確定被告的母語,亦沒在告知拘留決定後,即時發出通知書。官指,潘一見被告來自內地,便假定被告操普通話;他自以為可用普通話與被告溝通,但其普通話僅中小學程度,並無任何普通話公開試及語言水平證明。法庭無法確定,潘能否準確地以普通話查問被告,或準確接收被告的回應。

官提到,潘早前在庭上示範,用普通話讀出記事冊字句,「佢只係將『咩』字讀歪少少,但眾所周知,普通話點會有『咩』字?」官指,傳譯員陳秀萍作供已確認,普通話沒有「咩」字,可見潘的普通話水平。

官:入境處做法本末倒置 下令剔除招認

官強調,潘瑞安告知被告會被拘留後,無即時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直至完成查問才發通知書,是本案重要之處;從供詞可見,潘及其上司余鑑泉均認為,完成調查是最主要的目的。官批評,潘和余做法本末倒置,通知書列明被捕者的 10 項法律權利,執法人員應待對方清楚明白權利才繼續查問,而對方有權回答或不回答。

官提及,潘安排了普通話傳譯員覆讀記事冊內容,卻沒有等傳譯員到場,才開始查問。基於上述情況,官裁定錄取口頭招認的情況涉及不公平,下令剔除被告的招認,不能呈堂作證。

控方表示,本案關乎被告有否用假學歷欺騙入境處,控方依賴口頭招認舉證,因招認不能呈堂,不足以證明被告曾作虛假陳述。官遂指,基於控方無法證明虛假元素,裁定被告就兩罪毋須答辯,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被告被控兩罪 

入境事務主任李廸信(音譯)周一供稱,被告提交的成績表上串錯字及資料不一,例如「Authority」變成「Authorsity」、「Council」變成「Counril」等。處方其後拒絕涉案申請,被告入境時被截。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某一天,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着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獲泰國皇太后大學頒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在原本不批准的情況下批准被告、其配偶季正新、女兒湯衡根據優秀人才計劃進入香港。

次罪指她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或⾃⼰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 ,即聲稱於 2019 年⾄ 2021 年間 ,在中國內地以遠程⽅式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STCC316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