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與13歲女童非法性交 判囚4個月 官拒接納「事主外貌成熟」為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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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本案屬「一次性失足行為」

被告鄧文廸(現 36 歲),原否認一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在開審前改為認罪。控罪指,他在 2024 年 11 月 3 日與女童 X 發生性行為。

辯方以書面求情,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指信件反映被告悔意及還押期間的深刻反省,內容與其他求情陳詞吻合,冀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綜合法官葉佐文在庭上的判刑及書面判詞,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家人關係密切、孝順父母,為家人提供精神及經濟支持。他學歷至大專,在校期間品行端正、勤奮向學,個人亦身體健康,生活規律,案發時任職文員,至今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本案與其過往的品行及生活表現不相符,「屬一次性的失足行為」。

官續引述辯方呈上、由被告母親、女友、朋友等人撰寫的求情信,各人大致形容被告善良有禮,對工作負責,重視朋友,沒有不良嗜好,又指本案令被告感到羞愧、懊悔。被告在求情信承諾會汲取教訓,重新生活及回饋社會。

官:事主外貌不算成熟
不足構成「強烈求情因素」

官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本案不涉及利用任何身份不對等,被告與事主「基本上唔熟」,沒破壞誠信成分,過程不涉威逼、利誘、暴力,被告亦沒預謀犯案,不是處心積慮尋找未成年少女作獵物,或是「成年人蓄意剝削未成年人」,而事主沒懷孕,沒證據顯示她因本案遭受不可逆轉的嚴重精神創傷。

官續引述辯方呈上一宗 24 歲被告與 14 歲女童五度非法性交,導致女童懷孕的上訴庭案例,該案原審裁判官判被告入獄 3 個月,最後被告上訴得直,改判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當中上訴庭指出「若女事主外貌看來比實際年齡成熟」,這將是「強烈的求情因素」。

惟官指出,參考本案事主在案發時期的相片,事主外貌不算成熟,不足以構成案例所指的「強烈求情因素」,加上本案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被告罪責較案例更為嚴重,認為監禁以外的選項均不適當。官最終以 5 個月監禁為起點,經 20% 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

案情:事主案發時 13 歲
被告警誡稱對方自稱「07 年 08 年出世」

案情指,X 於 2011 年 7 月出生,案發時為 13 歲。被告與一名劉姓男子為朋友,被告另知悉 X 與劉為朋友。被告其後透過社交平台 Threads 及 Instagram 接觸 X。

案情續指,案發當日晚上,X 登上被告的私家車,被告隨即駕車前往某地。及後被告脫去 X 的褲子和內褲,及自己的褲子,兩人便在車內發生性行為,期間被告沒戴避孕套,被告最終射精。

案情又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6 日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條女同我講佢 07 年 08 年出世」。

官早前裁定
被告主觀上相信事主已滿 16 歲

被告早前改為認罪後,保留爭議他案發時相信 X 已年滿 16 歲,故法庭以「紐頓聆訊」處理。

法律101|甚麼是「紐頓聆訊」?

判詞指,按被告說法,被告的 36 歲劉姓友人在案發前曾向被告提及 X,劉將 X 形容為自己的女朋友。X 否認與劉為情侶,但承認在通訊錄中把劉標記為「老公」。官認為,被告的成年友人多次談及一名女子,並把她呈現為自己的女友,客觀上可使被告形成「該女子並非年幼兒童」的先入為主印象。

判詞續指,被告稱他曾看 X 的 Instagram 帳戶及相片,認為對方給他頗為成熟的印象。兩人案發當晚為首次見面,期間 X 談及工作、模特兒收入等,官認為這些對話內或影響被告對她年齡的判斷。

判詞又指,被告其後因認為遭劉及友人勒索而報警,及後自己突然被捕。官指出,被告當時知悉雙方爭議本案的性行為,但仍主動把警方帶入事件,「假如他一直知道或懷疑自己曾與一名未滿 16 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這樣做便等同主動把自己置於警方調查之下」,裁定辯方已按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證明被告在案發時「主觀上相信 X 已年滿 16 歲」。

DCCC84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