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歲男童在家中昏迷,送院不治,法醫及醫生發現他嚴重營養不良,身上有多達 129 處傷痕。37 歲母親早前承認誤殺及虐兒罪,周三(5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22 年。法官李素蘭判刑指,本案是駭人聽聞的悲劇,被告將兒子活活餓死,過程漫長而冷血,斥被告行為殘忍,非因一時氣憤犯案,而是源於「泯滅良知」。
官在判詞提及,社工超過兩年半間家訪觀察男童,卻未察覺男童身材瘦弱,情況令人費解。官強調,社工最後一次家訪,距離男童餓死僅相隔 3 個月,形容男童原本或可逃過一劫。
官:本案駭人聽聞、令人心痛震驚
綜合判詞和早前聆訊內容,被告 L.S.T.(現年 37 歲)在內地出生,中四畢業,自長女 X 出生後一直失業及依賴綜援。她在 2018 年有兩項藏毒案底,曾判入喜靈洲戒毒所,因濫藥問題曾被評估不適合照顧子女。她就本案被拘留期間誕下第四名女兒 V。
辯方周三庭上補充,被告同意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內容,明白面臨刑期不短。控方透露,V 之前在越南由親人照料,近日返港。據悉,X、幼子 Y 和 V 現由社署寄養家庭照顧。
法官李素蘭庭上讀出簡短判決,形容本案是一宗駭人聽聞、令人心痛和震驚的悲劇(a horrid, devastating, heart breaking and tragic case),案中死亡的男童 Z 遭被告長期虐待和施暴,被剝奪食物、玩耍、教育和社交權利。
官指,Z 被發現時骨瘦如柴、渾身傷痕累累,形容被告殘忍且刻意施虐的行為,「暴露她完全喪失母愛和同理心的殘酷本性」。
官:被告將男童餓死 過程漫長而冷血
官表示,誤殺罪最高判囚終身,而被告行為屬於最高刑期範圍,其疏忽不但造成男童 Z 身體受傷,也導致極高死亡風險;她應該清楚,讓兒子捱餓可以致命。官指「一個母親竟能如此殘酷對待親生子,令人震驚且難以置信」,而被告染毒癮不是藉口,因同居的長女 X 和幼子 Y 沒有遭受類似待遇。
官指被告長期讓 Z 捱餓,導致 Z 發育緩慢,其身高比 75% 同齡男童低,而 Z 在 5 歲去世時,僅比兩歲多時長高 10 厘米。官批評被告將 Z 活活餓死,不單行為暴力,「更是一場由施虐者耐心實行、漫長而冷血的毀滅」(a protracted, cold-blooded annihilation carried out with the patience of a torturer),顯示被告非一時被怒氣驅使,而是源於「泯滅良知」。
官指,從照片可見 Z 骨瘦如柴、幾乎只剩「皮包骨」,被告應對餓死 Z 一事負上全部責任。
官:濫用母親權力成加刑因素
針對虐兒行為,官指被告將男童 Z 單獨關在睡房內,不讓長女 X 和他玩耍,更用繩子將 Z 綁在床上,他只能在房中進食和小便,如同被「囚禁」。官提及,Z 身上不乏新近傷痕,部分似是逝世前一兩日造成,包括陰莖亦有傷口,斥被告虐待手無寸鐵的小孩,行為令人髮指。
官表示,拒絕接納被告因教育程度有限而無知犯案的說法,因被告曾照料其他子女,唯獨沒帶 Z 上學。官指,被告看來很清楚,若外界發現 Z 的存在,就會剝奪其監護權,明顯經過精心策劃。
官指出,被告長期刻意、殘酷且有系統地虐待 Z,並將 Z 和其他子女分隔開,故意令 Z 餓死,明顯濫用身為母親的權力,構成加刑因素。官接納被告認罪有悔意,但稱她對 Z 造成毀滅性痛楚,案件屬於「嚴重疏忽誤殺」最嚴重的一類。
官提及,Z 發展遲緩,而被告對 Z 的情況漠不關心,體現她對患病兒子缺乏愛和關懷,「我想不出比本案更差劣的情節」。
官表示,為達阻嚇及懲罰之效,就誤殺罪採納 3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至 20 年;至於虐兒罪以 9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6 年 4 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 22 年,她聞判神色平靜。
社工逾兩年半未察異常 官:令人費解
案件今年 6 月在高院處理,官關注有社工跟進被告一家,社工家訪為何沒留意男童 Z 極度瘦弱。判詞披露,Z 先後送到寄養家庭及兒童之家。2019 年 12 月,葵涌醫院兒童身心全面發展服務人員建議,被告可照顧子女,但需要有人監督,被告遂定期帶 Z 回家。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觀塘)的社工及後觀察,認為被告和其男友有能力照顧 Z。自 2020 年 8 月起,Z 正式回家與被告同住,而長女 X 和幼子 Y 先後接回家中,獲社工持續評估。
Z 於 2021 年底多次缺課,被告向社工稱不想兒子感染新冠病毒,社工登門家訪並觀察 Z。直至 2022 年 6 月,社工稱 Z 看來一切正常,未見異常。
本案 2022 年 9 月被揭發。官在判詞表示,社工分別於 2021 年 12 月 1 日、2022 年 4 月及 6 月親自看望 Z,社工觀察他的日子長達 1001 日、接近兩年半。官指,兒科醫生已說明其身高體重異於同齡人,社工竟未發現 Z 身材瘦弱和發育不良,情況「令人費解」(incomprehensible)。
官特別提及,社工最後一次探訪,距離 Z 餓死僅短短三個月,「想都不敢想,Z 原本或可能逃過一劫」。(It strains the imagination to think that Z’s life may have been spared.)
被告稱無法原諒自己
判詞引述,被告親撰求情信表示懊悔自責,無法原諒自己。她稱當時懷有第四名女兒 V,並與男友(即男童 Z 的生父)頻繁衝突,因此疏忽照顧 Z,沒帶兒子求醫及向社工求助。她在信中指,自己只有中四教育程度,欠缺照料小孩的能力。她現信奉基督教,希望改過自新。
長女 X 則在求情信表示,已見證母親還押後的變化,且非常想念母親。
判詞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少年時期曾吸食大麻和搖頭丸,診斷患有適應障礙。她承認誕下 X 和 Z 後繼續吸毒,並在照顧兩姊弟連同幼子 Y 後,承受沉重壓力,重新染毒癮。她稱發現 兒子去世後感內疚,曾想跳樓自殺。醫生診斷她還押後情緒大致穩定,毋須住院治療。
根據心理報告,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長期濫藥、苛待兒子及自尊心低,重犯暴力行為的風險為中等。心理學家指,她較難履行育兒責任,需要協助管理情緒和重建自尊。
案情:被告向朋友稱打死了兒子
案情指,被告曾有濫藥問題,後因停止濫藥獲社署准許接回子女照顧,但被告曾向朋友稱不喜歡本案中死亡的兒子 Z,數月後哭着向朋友稱打死了他。被告警誡下稱與兒子在房睡覺,她醒來時發現兒子面部朝天、雙眼打開躺在床上,已沒反應。
解剖報告指,男童生前長期捱餓、可能出現脫水,傷痕反映可能遭受強迫餵食、陰莖被塞入瓶頸。長女 X 向警員稱,母親會將男童綁在床上,他每周只能離開房間數次,有時會在房內吃飯及如廁。
被告認誤殺、虐兒兩罪
被告 L.S.T. 承認各一項誤殺罪及殘酷對待兒童罪,指她於 2022 年 9 月 2 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害 Z,即告身為死者的母親及照顧者,對 Z 有照顧責任,她沒有合理地照顧 Z,包括未有確保 Z 撮取足夠食物和營養、未有妥善監察 Z 的健康狀況、未有確保 Z 接受妥善及時的醫療照顧,被告違反對 Z 的照顧責任,屬嚴重疏忽,導致 Z 的死亡。
殘酷對待兒童罪則指被告於 2022 年某日至 9 月 2 日,在香港身為一名年滿 16 歲,對 5 歲兒童 Z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Z,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 Z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致其身亡的傷害。
HCCC31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