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警長涉駕私家車撞警車不顧而去 認危駕醉駕等8罪 官斥罔顧法紀判囚2周

觀塘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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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醉駕逾 30 公里 撞警車不顧而去

案情指,在 2026 年 1 月 6 日晚上 11 時 51 分,被告當時為休班警署警長(警員編號: 22816)。他以曲拆、醉酒的步姿走到東九龍總區總部 5 樓取回並駕駛其私家車;離開時在 2 樓因轉向不足,撞向一輛警車,導致警車車牌斷裂及脫落等,但被告在案發後未有停車及通報警方。至翌日凌晨 0 時 15 分,被告的私家車沿大老山隧道行駛,並在北行入口處再撞倒兩個雪糕筒及一個交通標誌,在案發後亦未有停車及通報警方,將車輛駛至科學園停車場。

案情續指,至翌日凌晨 3 時左右,有警員致電被告並向他詢問有關撞毀警車一事,被告當時稱不知道有車輛被撞。及後,被告再接獲電話,駕駛私家車返回東九龍總區總部。警員向被告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發現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中有 46 微克,超過有 22 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制。

求情:加入警隊逾 38 年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有良好背景,加入警隊逾 38 年,致力服務警隊且熱心公益。被告有良好駕駛紀錄,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續指,被告承認當日曾出席宴會,並有喝酒,指受酒精影響判斷力才會發生撞車等行為,而如今已戒酒。被告在案發後已受到重大教訓,十分自責,已在今年 2 月主動辭職,並已經轉售其私家車,承諾以後不會再駕駛,重犯機會低。

辯方希望裁判官採納社會服務令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而若須判囚,則以被告已被監禁近 14 日為由,希望判處較短的刑期。

官斥罔顧法紀

裁判官劉淑嫻指,判刑前已考慮被告服務警隊多年、熱心社會,上司和同事等呈上的求情信表揚他對警隊及社會的貢獻。惟法庭認為被告作為一名警務人員罔顧法紀,在警署總部醉酒駕駛、明知犯案而未有即時通報警方,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警務人員應該作出的行為。官續指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顯示案件的嚴重性,因此判處兩星期監禁、罰款 2 萬元、停牌 2 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被控危駕醉駕等 8 罪

被告岑永賢( 57 歲)被控 2 項危險駕駛、 1 項在酒類的影響下駕車、 1 項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 2 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 1 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及 1 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罪。

KTCC7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