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中港城男廁寫「光時」煽動罪成 判感化18個月 官:本案特別可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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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佳樂(現年 19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受審,另承認 3 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主控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被告由大律師何同殷代表。

官:涉案塗鴉影響力有限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 條,針對未滿 21 歲的被告,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否則不得判處監禁。然而,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 148 條,危害國安罪行屬「額外罪行」,因此第 109A 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案。

官指,塗鴉在短時間內由管理處職員清理,影響力相對有限。他指,塗鴉內容牽涉污名化警隊、以粗言穢語辱罵特首,指危害國安罪行屬嚴重性質,判刑要具阻嚇作用,如判刑不合理地寬大,導致出現覆核刑期,反而不利被告更生計劃。

梁佳樂 煽動罪
被告被起訴後一度還押約一星期,去年 7 月底獲高院法官批准保釋,由父親接他離開。(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官:報告顯示被告取態有轉變

官指,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顯示他在案件初期未表現出悔意,拘禁式判罰原本幾乎無可避免。然而一系列報告顯示被告有自閉譜系障礙,心理狀態不適宜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接受紀律訓練;而被告承認犯案因考試失利帶來的挫敗及困擾下,以錯誤方式宣洩情緒。

官認為,報告反映被告對「煽動罪」的取態,「比審訊時展現了轉變」。他指,本案情節非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犯案手法相對原始、受眾有限,內容牽涉粗言穢語,反映行為帶有情緒宣洩成分。

官:拘禁式刑罰沉重打擊被告

官又指,被告在小學及中學階段獲老師正面評價,學業成績不斷進步,除屢獲學科成績進步獎外,更曾獲選為區內傑出學生,反映一直用心學習。從錄影會面可見,被告表達能力不高、社交圈子狹窄,小學時偶爾成為欺凌對象,但在課外活動及義務工作表現正面及積極。

官指,即使被告文憑試成績未如預期,仍然繼續升學,主動進修英語,認為被告品格發展及表現並未顯示他具有根深蒂固的反社會傾向。

加上,被告還押期間寫信督促父母繳交學費,足見他十分珍惜升學機會,認為拘禁式刑罰必定對被告多年努力所取得的升學機會造成沉重打擊,並可能削弱日後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官:不排除遭虛假資訊誤導

官再指,2019 年社會事件發生時,被告年僅 12 歲,仍處於心智及判斷能力逐步發展的階段,對複雜的社會及政治事件,未必具備充分理解及辨識能力,不排除當時被告可能受到網上流傳的虛假或片面資訊誤導,逐漸形成偏頗甚至扭曲觀念。

官指,警方檢驗被告電子裝置後未有發現任何違法資料,顯示本案為單一事件,如被告獲得適當輔導、教育及指導,協助他建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並加深其對國安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認識,仍有實質機會改過自新,為社會作出貢獻。

官寄語「定罪唔係定義未來」

官強調,沒有忽略罪行嚴重性,以及刑罰須具阻嚇作用,惟阻嚇作用不必然只能透過即時拘禁達致。考慮被告年齡、心智成熟程度、受眾有限、更生潛力等﹐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以對被告酌情從輕處理,秉持情理兼備的量刑原則,予被告一次更生及改過自新機會,終判 18 個月感化,以及下令被告向中港城賠償 1,500 元。

官最後向被告表示,「相信你本性純良,值得一次機會」,又指今次定罪不代表沒權表達意見,言論自由從來非絕對,而是相對。官寄語,「今次定罪係繼 DSE 後另一挫折,但定罪唔係定義你嘅未來,希望日後奉公守法,相信你嘅未來充滿可能性。」

官拒接納因自閉、解離症犯案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在中港城的瓦努阿圖共和國領事館工作,被告於 2025 年 7 月 17 日、18 日及 21 日於同層男廁,以麥克筆在廁格牆壁寫上「炸死李家超」、「李家超去死」、「仆佳」、「炸死林鄭」、「林鄭去死」、「死黑警」、「光時」等字句。

蘇惠德裁決時指,辯方專家供詞前後不一、表述含糊,難令人信服,拒納其指被告受自閉症譜系障礙及急性解離症狀影響犯案,並認為被告犯案時具備清晰的分析能力,必然知道相關字句帶有港獨、污名化警隊、人身傷害特首等含意,藉此鼓動反政府情緒。

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