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 2022 年在堂上非禮 11 歲男童,原審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判監 7 個月,另外 2 非禮罪則因閉路電視角度問題脫罪。上訴庭去年裁定片段足以證明猥褻,撤銷 2 項無罪裁決發還重審。被告其後承認該 2 項非禮罪,暫委法官香淑嫻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10 個月。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形容自己擁抱事主等行為,有如父親對兒子的愛,但事後回想同意行為越界。官判刑時則指,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而被告作為補習班導師,行為破壞信任,他在兩天內重覆犯案,並非單一事件。
辯方:過去做義工接觸逾百名學生 未曾收到投訴
官判刑前先引述被告背景,他現年 48 歲,於中大人類學碩士畢業後,曾於大學任職行政主任,月入 10 萬。他在原審被裁一項罪成,服刑後則任職外賣員,月入 1.2 萬。
辯方指被告已受教訓,已無法於教育行業立足,但他仍努力生活及工作。被告曾做多年義工,接觸逾百名學生,未曾收到投訴,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的求情信亦提到他對事件深感後悔,現已改過自新。
官:被告在報告形容行為如父對子的愛 但同意越界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形容自己擁抱事主等行為,有如父親對兒子的愛,但事後回想,同意其行為越過界線,希望對事主沒有負面影響。他將來會避免與未成年人獨處,亦不會從事與未成年人接觸的工作。報告指被告並非戀童癖或性變態,亦非對未成年人有性癖,但他會利用性來紓緩壓力。
官判刑時指,事主事發時 11 歲、被告 41 歲,二人年齡差距大。被告為事主的補習班導師,被告行為破壞信任,他在兩天內重覆犯案,本案非單一事件。
官:事主及其母親不願再提及本案
官又提到,由於事主及其母親不願再提及本案,事主沒有進行精神創傷的評估,但即使沒有相關報告,法庭亦不可能忽視事主可能承受心理創傷。
官分別就兩項非禮罪定下 16 個月量刑起點,辯方指被告從事多年義工,但官批評被告利用其職位近距離接近事主犯案,不宜因此減刑。而且本案亦不涉及延誤,被告出獄後再被捕,屬刑事法中正常的運作。
官考慮到被告脫罪後被發還重審,隨後認罪,認為應給予 4 分 1 刑期扣減,每罪判囚 12 個月;另考慮到被告受法律程序的波折影響,再減刑兩個月,兩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刑期同時執行,共判囚 10 個月。
被告原審時 2 罪不成立
上訴庭發還重審
現年 48 歲的被告何永恒,原本被起訴 5 項非禮罪,有 2 罪獲准存檔法庭,餘下 3 罪原審時不認罪,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審訊後,裁定被告 1 項罪名成立、判監 7 個月,另外 2 罪則不成立。被告方和律政司一方各自就判決上訴。
上訴庭 2025 年 9 月裁定律政司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發還 2 項無罪控罪於區域法院重審;被告方的罪成上訴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情:兩次非禮事件
歷時 8 分鐘至逾 1 小時
被告對兩項發還審理、原先獲裁無罪的控罪選擇認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8 月 20 及 27 日,在九龍深水埗猥褻侵犯 11 歲男童 X。
案情指,被告自 2011 年起擔任涉案補習班的義務導師;事主自 2018 年起參加該補習班的下午課,案發時是小學生。2022 年 8 月 27 日,事主向母親表示遭被告摸臀和陰莖,並提到被告自很久前起已非禮他。
就同年 8 月 20 日的非禮事件,事主當天在補習班上,多次遭被告隔衣摸其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過程被現場多個閉路電視拍到,歷時約 8 分鐘。
8 月 27 日的非禮事件,被告再多次用手隔衣摸事主私處、腰部、臀部及胸,過程亦被現場多個閉路電視拍到,例如被告曾以左手拉起事主的上衣摸腰,又抱住事主再拍他臀部,歷時約 1 小時 11 分鐘。
DCCC10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