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 CID 女警聲稱急需替人還債及應付婚姻訴訟,先後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網上認識男友,用作處理共 53 萬元海外電郵騙案得益,以換取約 4 萬元報酬;另未經許可向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共逾 100 萬元,以及接受打鬥案被捕人提供 6 萬元貸款。 她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索取及接受利益共 4 罪,周五(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21 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斥被告「係知法犯法」,指婚姻不如意、經濟困難均不屬求情理由,另因涉跨境犯罪,故取較嚴苛刑期。至於向報案人借錢,官指情況嚴重,批評「會令自己執行職務時,放自己喺脆弱位置,不能秉公辦案,行為令警隊蒙羞」。
官:轉污點證人 獲刑期扣減
裁判官先後就被告兩案判刑,因應被告開審日認罪、轉任污點證人,故獲 33 % 刑期扣減,遂就洗黑錢案判被告囚共 12 個月,另就向報案人索貸款案判她共囚 9 個月,兩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 21 個月。
就洗黑錢案,裁判官指,不認為婚姻生活不如意、經濟困難,能夠成為求情理由,而被告其時身為刑事調查員,對案件操作手法知情,「係知法犯法」。官又引案例指,控罪涉及國際跨境犯罪,為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受損,應處較嚴苛刑期。
就另一案,裁判官指,被告向兩名報案人分別索 100 萬及 6 萬元貸款,雖僅後者成功,且在該案結束後方借錢,但情況仍然嚴重,指此舉「會令自己執行職務時,放自己喺脆弱位置,不能秉公辦案,行為令警隊蒙羞」。
認串謀洗黑錢、索取及接受利益 4 罪
被告區嘉曼(46 歲)案發時派駐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事發後被停職。她被控身為公職人員,即女警員,未經許可,於 2020 年 1 月 8 日及 3 月 16 日,向李思明索取兩筆分別為 1 百萬及 3 萬元的貸款;以及於同年 5 月 11 日,接受胡顯鎏所提供的一筆 6 萬港元貸款。
案情指,被告曾向一宗打鬥案的被捕人胡顯鎏借款 6 萬元,其後胡不斷催促被告還債,但她沒有償還。
至於兩項串謀洗黑錢罪,指她在 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翌年 2 月 18 日期間,兩度與名為「Mercel」的男子串謀洗黑錢,涉款合共約 53 萬。
案情指她疑因需要錢,先後借出兩個銀行戶口供「Mercel」,處理海外電郵騙案得益,以換取約 4 萬多元報酬。
ESCC2142/2021、KTCC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