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的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指虛報屏幕等設備的重量,3 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周三(23 日)於區院進入第 6 日審訊。
演唱會舞台設計師供稱,舞台上的屏幕金屬框、吊掛機械裝置、鋼索等組件,由東莞的「銚龍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佢用得咩 winch(絞車),應該係佢要計好咗數擺入去」;協興隆則負責維修和每天檢查系統有否破損,亦應該清楚鋼索的承重能力。
而根據控方案情,藝能申報每塊的屏幕重量約 272 公斤。提供屏幕的分判商則供稱,曾發送點數圖予 3 名被告,顯示每塊屏幕未連金屬框的重量是 435.2 公斤,並確認無人曾表示看不懂數據。
協興隆負責維修及檢查懸吊系統
應清楚鋼索承重力
3 名被告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同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
演唱會舞台設計師周淑貞,周三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出,「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提供承載涉案 LED 屏幕的金屬外框架、吊掛屏幕的機械裝置、鋼索、鋼索組件和絞車系統,周淑貞同意。
周亦確認協興隆需要負責維修,安排合資格人士每日檢查懸掛系統,檢視有否破損和潛在危險,並應該清楚知道公司提供的鋼索,可否承受本案 LED 屏幕的重量。
舞台設計師:銚龍選用鋼索應「計好咗數」
辯方續引述周淑貞的書面供詞,提到協興隆一直與一間東莞公司「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合作,實際上是由銚龍負責製作吊掛設置的鐵架、吊天升降鋼索機、旋轉機件、機件設計,提供組裝說明及安全計算數據,如有損壞則由協興隆維修。
周在辯方盤問下補充,「安全計算數據」是指銚龍得知器材的重量後,負責安排吊掛器材的絞車系統和鋼索,「佢用得咩 winch(絞車),應該係佢要計好咗數擺入去」,並確認在錄取口供時,沒有特別分開協興隆和銚龍的角色。
屏幕分判商:第 3 被告負責繪製索具裝配圖則
控方續傳召 In Technical Producion Limited(ITP)的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楊浩廷作供。楊在庭上確認 ITP 負責提供本案的 LED 屏幕,以及將屏幕安裝上金屬架。
楊供稱,首、次被告代表藝能,負責監督整個演唱會的工程項目,受僱於「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第 3 被告,則負責設計燈光及繪製索具裝配圖則(rigging plan),顯示器材在甚麼位置懸吊。

屏幕分判商發點數圖予各被告
屏幕未計鐵框重 435.2 公斤
楊供稱在 2022 年 4 月,收到首被告經電郵提供的設計圖,當時的計劃是使用 12 塊 3 米乘 4 米的雙面 LED 屏幕,楊計算後提交報價單及點數圖,顯示每塊屏幕重 326.4 公斤。
5 月 15 日,楊向首、次被告發送新的報價單,改為使用 6 塊雙面 4 米乘 4 米的屏幕。兩日後,首被告經 WhatsApp 向楊索取更新點數圖,楊翌日發出點數圖,電郵同時抄送(cc)給第 2、第 3 被告。根據更新的點數圖,每塊雙面屏幕重 435.2 公斤。
楊在庭上補充,上述重量並不包括組裝 LED 顯示牆的金屬架,而更新點數圖是為了讓藝能知道 ITP 將提供多少塊屏幕及屏幕的重量,這是演唱會的一貫做法,「如果(藝能)唔明會問返我」。
根據控方早前開案陳詞,藝能申報屏幕每塊重約 272 公斤,惟屏幕實際重量約 745 公斤。
提供屏幕重量供被告製圖則
後收到被告發送圖則
電郵同時抄送給第 3 被告,因為「佢要知道我畀貨嘅重量,佢要放返去個 rigging plan(索具裝配圖則)度吖嘛」。楊確認發送點數圖後,無人曾表示看不懂該點數圖。
7 月 9 日晚,第 3 被告發電郵給首、次被告及楊浩廷,附上一份名為「MIRROR 2022 HKC rigging plan R3_09072022」的文件;7 月 11 日,首被告亦再發電郵,附上修訂版的技術附表和索具裝配圖。
另外,楊浩廷曾出席其中一場與藝能、演唱會監製、導演、協興隆代表等人的會議,楊不記得會議日期,但當時 3 名被告均在場。會上曾討論舞台設計,有人問及屏幕的重量,楊即時用手機計算重量,但他忘記了當時提供的實際數字。
ITP 沒直接與銚龍溝通
沒提供屏幕重量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出,屏幕的框架、吊掛組件均由協興隆提供,楊浩廷庭上同意。
陳政龍呈上首被告在 5 月 28 日發送的舞台設計圖,予楊浩廷、代表銚龍的趙釘、機械神等,楊浩廷確認銚龍負責提供鋼索、鐵框和吊架等組件,亦知道 ITP 提供的屏幕需要鑲進銚龍製作的鐵框。
楊浩廷在盤問下又指,他沒有直接與銚龍溝通,談及屏幕的重量,因為作為分判商只需要向總承辦商交代,他並沒有直接與銚龍合作。審訊周四續,將傳召 ITP 另一名職員。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