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事隔3年入稟高院 向藝能等11公司及康文署索償

MIRROR演唱會事故|阿Mo事隔3年入稟高院 向藝能等11公司及康文署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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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舞台工程承建商、工程顧問等

原告人李啟言由律師羅慧晶代表,分 3 宗索償案件入稟,首案的被告是演唱會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其延伸公司「廣域策劃有限公司」、負責安裝涉事屏幕的「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主辦方大國文化聘用的工程顧問「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康文署、Lo Chung Kai Kenneth 和 Yiu Yuk Ying 以「C.A.N.I」為名經營的公司。

次案被告為演唱會的製作團隊「后會館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李啟言的僱主「舞館有限公司」、負責搭建舞台裝置的「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和提供涉事屏幕的「In Techincal Productions Limited」;第三案的被告則為提供懸掛屏幕的鋼索和絞車系統的「東莞巿銚龍舞台製作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李啟言在 2022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體育館為 MIRROR.WE.ARE 演唱會 2022 擔任舞蹈員時,一塊懸掛在天花桁架,重逾 500 公斤、約 4 米乘 4 米的 LED 屏幕突然從高空墜下,擊中李啟言,而此事故是由被告或其代理人的疏忽及、或違反法定責任而造成,即透過桁架和懸掛系統或其組件的設計、組裝或製作造成。

李啟言僱員補償勝訴
另一舞蹈員提傷亡訴訟

李啟言於 2024 年入稟區域向僱主「舞館」提出 僱員補償訴訟,今年 7 月在僱主缺席下獲非正審判決,法官直接裁定他勝訴,現待評估補償金額。

另一名受傷的舞蹈員張梓峯上周三(23 日)亦 入稟區院,向「藝能」、「協興隆」、「輝固」、「銚龍」等 6 間公司索償,案件排期 2026 年 1 月 16 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承辦商職員串謀欺詐無罪
官指「銚龍」等分判商有責

此外,「藝能工程」兩名項目經理及「廣域策劃」的項目經理,被指虛報涉事屏幕的重量,意圖欺詐康文署, 區院法官在今年 5 月裁定 3 人串謀欺詐罪不成立。法官在判詞特別提到,「輝固」審批演唱會的索具裝配圖和負重表時失職,沒發現圖則多項錯處,不符工程師的專業水準。

判詞亦指出案中有許多原因導致屏幕墜下,包括由「銚龍」提供的鋼索和絞車系統不達標,加快鋼索磨損;政府調查小組專家亦確認,「協興隆」沒為涉事屏幕安裝安全鋼索,在事故前一天檢查屏幕時,「協興隆」未有發現屏幕傾斜可能反映絞車系統有問題。

HCPI173-17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