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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父謀殺罪成囚終身 男子稱原審引導陪審團犯錯 獲批定罪上訴許可

弒父謀殺罪成囚終身 男子稱原審引導陪審團犯錯 獲批定罪上訴許可

2018 年 12 月,有紅白藍膠袋飄浮香港仔瀑布灣,之後被揭內藏一具 65 歲男屍。死者身在台灣的廿多歲兒子,事後向警員承認弒父,但指屬誤殺而非謀殺。案件 2021 年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原則上犯錯,及有新證據提出、可挑戰定罪穩妥性。高院上訴庭周四(8 日)頒判詞,批出上訴許可。 原審時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 上訴人黎謹友(定罪時 29 歲,保險經紀),在 2021 年 8 月 5 日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他一項謀殺罪名成立,指他在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香港謀殺其 65 歲父黎金福,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另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指他弒父後偷走其父在銀行的 203,000 元,判囚 2 年 3 月,與謀殺罪刑期同期執行。 原審時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黎謹友攜刀上父親住所,謀殺他後偷走其銀行戶口連退休金共 203,000 元,以償還其欠「大耳窿」債項。 辯方案情則指,黎謹友當日確有帶刀,惟用意在見父親最後一面後避債自殺。不過當日和父親共進早餐時,提及想向父借廿萬,遭父出言侮辱他和妻兒,黎謹友情緒失控下殺死其父。他願認誤殺罪。 上訴人提 4 項上訴理據 高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向上訴人提出的 4 項上訴理據,批出上訴許可。 根據判詞,上訴人提出的首 3 項理由,為原審法官未有引導陪審團指,上訴人弒父後的行為,在舉證他有否謀殺親父,沒有證據價值。依照判詞,上訴人「弒父後行為」包括:上訴人事後沒召救護車或報警,購買清潔單位及棄屍、放血用品,肢解親父屍體、置入紅白藍袋膠,再召貨車棄屍瀑布灣等。 上訴人的理據亦指,即使「弒父後行為」有證據價值,除非肯定該行為沒有其他解釋,否則不能用於推論上訴人有謀殺。相反,法官誤指弒父後行為,可用於推論上訴人謀殺意圖。薛偉成指,考慮理據後認為以上理據具合理可供辯之處,遂批出上訴許可。 另一獲批理據是,上訴人指他們的新證據,可挑戰上訴人定罪穩妥性。 CACC17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