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後的區議會選舉將於 12 月 10 日舉行,參選人須取得「三會」即分區、防火和撲滅罪行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各 3 名委員提名才可入閘參選。「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司法覆核指規定違憲,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案件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法官高浩文周五(1 日)裁定郭卓堅敗訴。
判詞反駁郭卓堅一方理據,認為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非絕對權利,關鍵在於有關限制是否有合法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法官提到,「三會」提名制目的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參選人獲熟悉地區事務人士認可,接納屬合法目的。
判詞指,雖然數據顯示「三會」成員傾向偏袒「自己人」,但若考慮到「三會」成員的個人特徵,例如他們本身已處理地區事務,屬當區重要持分者,「不一定是不合適」。本案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三會」提名制構成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三會」提名制,並非沒有合理基礎,亦已在社會利益及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駁回郭卓堅的申請。郭卓堅庭外指,會與律師研究,再決定會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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