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督察涉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令司機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6 月 6 日判刑。
裁判官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辯方求情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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