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社工被指 2020 年 8 月凌晨,偕因義務輔導相識的女子在銅鑼灣避風塘喝酒,藉詞「信任治療」非禮她,包括摸胸、手指插下體等,被起訴非禮罪(法律 101 文章)。他不認罪,而辯方指他是在事主同意下觸碰私人部位,或自己真誠錯信對方同意。
裁判官屈麗雯周二(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社工罪名不成立,指事主口供前後不一、情節奇怪、不合理,例如過程中她的手「好似消失咗咁」,除了手抱自己外就無推開、擋開等動作,又指事主報稱受侵犯長逾 4 小時,但案發在公眾地方,被告沒阻止但她一直沒離開。
事主於裁決後向《法庭線》表示,由報警、錄口供至律政司立案歷時 1 年 10 個月,亦要上庭接受盤問。她鼓勵有類似經歷的人向相關機構求助,「你唔需要獨自面對」,另對社工、法庭職員表達感謝,盼望「唔好有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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